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领军人才项目擅自迁离属违约

2017年01月19日 11:2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广州日报讯 (记者李直建)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局获悉,东莞出台了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领军人才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迁离东莞、或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市其他人才项目、或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视作违约处理,领军人才项目所在单位须退还已取得的资助经费。

    据介绍,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专项支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内容包括项目管理费和项目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领军人才评审、监理、验收、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项目费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在莞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对科研人员补助支出。项目费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

    该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创新创业启动(奖励)资金,须提供领军人才合同书或承诺书,由领军人才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经用人单位(企业)审核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领军人才每年要对工作项目进行总结,提交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用人单位(企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人才办。

    领军人才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迁离东莞、或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市其他人才项目、或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视作违约处理,领军人才项目所在单位须退还已取得的资助经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领军人才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接受绩效评价的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资助。

【编辑:左盛丹】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