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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傍大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对象

2017年11月17日 17:0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图为访谈现场。新华网 李清 摄

  工商总局:“傍大牌”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打击的对象

  新华网11月17日电 目前市场上“傍大牌”的行为非常常见,致使很多消费者对这些品牌和商品产生混淆,这种行为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怎样规定的?2017年11月17日14时30分,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网和中国政府网联合专访,回答你关心的问题。

  新华网:目前在市场上有很多产品感觉似曾相识,一些商标、字号或者企业名称也存在着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是在故意误导消费者。这是我们俗称的“傍大牌”的行为,这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有没有针对的措施?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局长 杨红灿:这次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这一条写下了重墨浓彩的一笔,为消费者识别仿冒、维护合法权益做了很好的规制。就像我刚才说的,消费者想购买某品牌的饮料,结果买到了假冒这个品牌的饮料,“傍大牌”实际上就是某些经营者通过仿冒别人的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为消费者认可的商业标识的方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误购,从而谋取交易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现象确实比较多、层出不穷。

  第一、假冒别人的知名商标,或者将别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

  第二、采用与他人商品名字、包装、装璜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外观稍微改动造成近似。

  第三、将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者其简称作为本企业的名称、商标、商品名称等加以滥用。

  此外,还有一些手段更为隐蔽的仿冒行为。

  应当说,这些不正当的手段,不仅坑骗消费者、侵害其权益,更为严重的是破坏合法经营者的商誉,扰乱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此类“傍大牌”的行为存在,不仅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容,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打击的对象。这种仿冒行为如果泛滥起来就没有人愿意创新了,仿冒别人的自己就可以牟利,我们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就不可能达到,因此这是应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规制并且要认真执法予以打击的对象。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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