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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环境违法严禁以罚款取代停建停产治理

2012年03月20日 18: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太原3月20日电 (任丽娜 通讯员王颖) 山西省环保厅20日传来消息称,今后山西各市要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严禁“以罚代停”。

  山西省环保厅表示,今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于违法建设、未落实“三同时”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停建、停产的,严禁以罚款取代停建、停产措施,对于长期超标排污企业,不能限期完成整改的,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采取停产治理措施。

  根据分工,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频次至少每旬一次,对一般污染源的现场监察频次不得少于每月一次;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对一般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至少每月一次。另外,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对辖区内一般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至少每月一次。

  山西省环保厅称,对于未按照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山西省环保厅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对于未按照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导致辖区内发生环境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和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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