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字号:

哈尔滨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享多项市民待遇

2012年03月22日 09:50 来源:哈尔滨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徐晟睿 记者 张焱)记者从市计生委获悉,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我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我市将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一证通”管理制度,今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哈市行政辖区内享有住房、子女教育、基本社会保险等方面市民化待遇。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居住证

  《意见》提出,我市将出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办法,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市公安部门将负责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登记、办理、制作、发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同时流动人口也可委托街乡(镇)、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哈市行政辖区享有房屋、劳动就业、子女义务教育、免费接受疾病预防、计划生育服务、基本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

  流动人口子女不加收借读费

  针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意见》规定,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我市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流动人口子女加收借读及其他任何费用。学生初中毕业后,可报考哈市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

  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

  为多渠道改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意见》提出,我市将把解决长期在城镇就业与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规划,并将适度推行流动人口集中住宿、集中管理、集中服务模式。常年招用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设集体宿舍。对流动人口就业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利用土地,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招用流动人口居住的员工宿舍。加强监督,完善食堂、洗浴、娱乐等生活和文化设施,并纳入社区统一管理。此外,我市将放宽公积金缴纳使用范围,城镇单位聘用的流动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鼓励办理城镇职工医保

  除继续推进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将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疾病住院的,按照哈市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同时,哈尔滨市将研究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养老、失业、生育保险政策。

【编辑:巫峰】

>地方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