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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村委会选举办法修订 成员至少应有一名妇女

2012年05月24日 10:27 来源:重庆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 (记者 杨冰)5月23日,《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这是对2001年施行的《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在上位法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对大学生村官和妇女参加选举作出了规定,鼓励他们参选。

  大学生村官工作一年以上可参选

  我市近年来引进了一大批优秀人才到农村工作,如大学生村官。为给这部分人参选提供途径,修订草案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规定,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其参加选举的,应当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同时,为了保障公平行使选举权利,修订草案规定: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它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妇女获选票过半,优先当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我市实际情况是:在农村大多数地方,青壮年男性多数外出务工经商,留守在家的以老人、小孩和妇女居多。为了贯彻上位法的要求,修订草案提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

  在投票选举中,修订草案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票数才能当选。为了鼓励妇女进入村委会,修订草案又特别提出,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

  如果没有妇女获得半数选票的,应当在村委会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

【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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