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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人大提加力打击三非人员 建议建立羁押遣返场所(3)

2012年06月19日 08:1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侯建国委员提出应增加限期离境和遣返的规定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时,侯建国委员认为,草案对外国人入出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是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再加上行政拘留。对非法入境外国人的处罚有一条非常重要,也是比较有效的,就是限期离境和遣返,这和处理中国人的违法情况是不一样的。对性质严重的,还可以规定其几年内不得入境。

  一些常委委员认为要有重点地建立羁押遣返场所

  本报讯记者陈丽平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认为,应当有重点地建立对违法的外国人的羁押遣返场所。

  “现在对‘三非'人员处理难度很大,各地的做法也不太一样,总的来讲不够规范。”裴怀亮委员建议,有重点地建立一些外国人羁押、遣返、审查场所,国家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这样有利于拘留、审查、遣返“三非”人员。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江亦曼说,各地公安部门反映,我们对违法外国人的羁押场所不够。另外,遣返的有关费用还没有落到实处。草案对相关的经费保障没有特别规定。国家应该建立对违法外国人的羁押场所,并且保障遣返中的有关费用。

  金硕仁委员建议继续保留取消居留资格的规定

  “建议继续保留对涉嫌违法外国人采取缩短停留期限和取消居留资格的强制措施条款。”金硕仁委员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时说。

  现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我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在中国的居留资格。

  金硕仁委员说,草案对涉嫌在华违法外国人的处罚性和限制性强制措施中,只规定了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强制措施。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办理涉外案件中“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审批权限,属于公安部委托省级公安机关代行审批权。按照目前的工作程序,其审批程序多,要求高,时间较长。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公安机关经常遇到由于个别外国人来华后,因涉嫌违法但情节轻微,尚不宜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处罚或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而应当立即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责令其离境的外国人,办案部门就以“就地、就近、快速、便捷”处理的原则,根据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经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对涉嫌违法外国人采取“缩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资格”强制措施,责令其限时离境。此措施在基层公安机关实际办案工作中,由于程序简便,所需时间短,易懂易操作,广泛受到基层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肯定。

  金硕仁建议,继续保留“缩短停留期限”和“取消居留资格”的强制措施。(记者 陈丽平)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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