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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居民点将处万元以上罚款

2013年02月21日 17: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太原2月21日电 (赵静)21日,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对外公布消息称,凡是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居民点的,单位将被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进行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除新建居民点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从事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活动的,国土部门要依据《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上述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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