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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严格审批深井取水 工厂企业打井排污将严惩

2013年04月02日 13:49 来源:四川日报 参与互动(0)

  《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受关注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禁止性条款 杜绝打井排污

  聚焦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打井排污对地下水、生态圈的污染不可估量,成都一定要吸取其他地方的教训,避免这种情况发生。”4月1日下午,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中,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并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针对打井排污行为的禁止性条款。

  让雨水、洪水、再生水成资源

  《条例》对再生水的规划与开发利用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加强政策引导,加快推进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再生水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分级分类使用”;“再生水供水管网和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道路清洗,应当使用再生水”;“河湖景观补充水,应当优先采用再生水”;“鼓励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广泛利用再生水”……“涉及再生水的这些规定非常好,这是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的一种有效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王福耀说。

  除再生水外,雨水、洪水等也进入《条例》“开源”范围:鼓励“合理积蓄利用雨水资源”,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利用洪水资源,防治水害”;“政府应当采用、推广集雨新技术,科学开发利用雨水资源”等。

  涉及打井的,都要严格审批

  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就打井排污问题提出建议,希望将相关禁止性条款明确写入《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余仪认为,一些企业采取打深井的方式向地下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这样的情况不是个案,很多地方都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这类事件对地下水和生态圈的污染是不可估量的,成都这样的特大城市,一定要吸取教训,有效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他建议在《条例》第三章“水资源保护”中,加入禁止性条款,严格禁止向地下打井排放废水、污水;并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发现违法,能够追究责任。”

  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先海也表示赞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下水资源越来越少,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要引起高度重视。成都在这方面一定要把好关,杜绝污水注入地下。”

  王福耀建议,除工厂企业打井排污要严惩外,还要对深井取水行为进行管理,“以前不合规,容易造成污染的要整治;现在需要打井的,要严格审批。”(记者 熊润频)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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