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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毒胶囊”事件四名官员获刑 两人免刑罚

2013年05月03日 09:22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绍兴“毒胶囊”事件

  四名官员一审获刑 两人免予刑事处罚

  昨日记者获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新昌铬超标胶囊事件(也称“毒胶囊”事件)玩忽职守案经新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后,于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6名药监系统官员玩忽职守罪名均成立,其中两人被判实刑,两人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张柏庆等人在任职期间,未依法严格履行对涉案企业建议上级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照的监督和查处职责;陆家东在任职期间未依法履行对涉案企业违法记录记载职责,致使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胶囊生产企业,未被吊证关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柏庆等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新昌县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柏庆、县药监局稽查科原副科长陈良忠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判处绍兴市药监局安监处原处长陆家东、新昌县药监局原局长梁永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新昌县药监局稽查科原科长陈树声、县药监局药械科原副科长吕丹,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新昌铬超标胶囊事件发生后,绍兴市、新昌县两级检察院,于去年7月31日,依法对涉嫌玩忽职守罪的陆家东、张柏庆等人立案侦查。

  也就在今年2月,新昌县人民法院对部分铬超标胶囊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清有期徒刑11年;判处被告人赖三学军、潘晓冲、郑长火7年至5年零两个月不等徒刑;判处被告人章芹翠、王美妃、王天明3年至10个月有期徒刑,缓刑4年至1年不等,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上述被告人处以12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等7人,分别在参与管理和经营新昌县华星胶丸厂、新昌县卓康胶囊有限公司、新昌县瑞香胶丸有限公司相关胶囊生产期间,多次将工业明胶掺入食用、药用明胶中生产胶囊,并予以销售。经检测,被查封、扣押胶囊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记者 陈洋根)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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