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拟建立村民理事会 村干部或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今天上午,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或将支持各村民小组成立村民理事会等,推进基层民主;此外,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将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村民小组可成立 村民理事会
“我省第九届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即将于2014年开展,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职责、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省民政厅厅长吴旭军说,“与之前相比,修改后增加了不少条文,如鼓励推广村民小组成立村民理事会等。”据介绍,村民理事会由利益相关的村民自愿成立,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一定区域内道路修建、农田水利、环境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
村干部任期离任均需 经济审计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增条文中,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及村委会成员任期、离任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内容备受关注。根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对已经开放的村务档案,村民有权查询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均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内容包括本村财务收支情况、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等,审计结果应当公布。(记者 任自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