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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私自买卖新建村民住宅要受罚

2013年06月26日 18:15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局获悉,《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经市政府原则通过,有望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石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乡村建设行为,引导乡村地区健康协调发展。

《规程》要求,乡村建设需经严格审核,占用农用地的,需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的,必须同时制定村民安置方案。区政府批复的安置方案中需包括拟收回宅基地范围图,拟收回宅基地范围图作为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新建村民住宅竣工并入住后,由乡、镇政府监督村(居)委会拆除原有宅基地建筑物,并到国土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村民住宅产权登记按照《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办理,登记主体必须是村集体成员。新建村民住宅私自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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