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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八旬老汉杀妻案宣判:一审获刑3年,缓刑4年

2013年07月08日 09:57 来源:天山网 参与互动(0)

  五十年婚姻一刀了结

  乌鲁木齐的米东区八旬老汉杀妻案宣判

  7月7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年近八旬的老汉李某杀妻案经过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进行了宣判,这位亲手用刀结束了自己持续了50年婚姻的老人,因为认罪态度较好,家庭矛盾也不至于危害社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公诉机关指控,1月7日,79岁的李某在位于乌市米东区芦草沟乡的家中厨房,与妻子王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随后李某离开厨房去其他房间,等他再次返回厨房时,发现妻子王某自杀了。李某上前查看,发现妻子尚有呼吸,王某见李某进来了,强忍着向他交代身后事;而李某也迅速产生了“活着没意思,不如一起死”的念头,于是他没有对妻子进行施救,而是写下遗言,用菜刀在王某的脖子上割了一刀后自杀。

  公诉人认为,李某目无国法,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当庭认罪,但其辩解道:“我杀人的目的是让老伴少受罪,我和老伴结婚50年了,虽然平时为琐事发生口角,但是我们的夫妻感情很好。我们都已年老多病,也觉得活着没意思,我们曾经也说过自杀时,后死的给前面没死的补一刀。我自己自杀也没有死掉。我现在也老了,体弱多病,希望法院对我从轻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因家务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产生的矛盾,在发现王某已自杀,但尚有呼吸时,并没有积极施救,也产生了自杀的念头,遂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九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已维持50年,平时虽有一些小矛盾,但二人感情较好等事实。被害人自杀在前,被告人使其“解脱”在后,李某的主观恶性相对不深,应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有所区别,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属较轻;同时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新疆都市报 记者魏红萍 通讯员 张绍娟报道)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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