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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立法保护古树名木 单位个人认养可享署名权

2013年07月30日 20: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海口7月30日电(记者 付美斌)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此,海南对逾百年古树和珍稀名木的保护将有法可依。

  海南地处南海,是中国第二大宝岛,生物资源种类繁多,树木主要为热带树种。据海南省林业部门数据显示,该省现有古树名木逾1890株。其中,一级古树数十株、二级古树数百株,树种达60多个。

  今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共有四十条,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规定》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管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或者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规定》明确古树、名木按照规定公布和实行分级保护,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规定》明确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养护人(以下统称日常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规定》还明确了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以及违反本规定砍伐名木、擅自移植名木的处罚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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