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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精神病发携汽油欲在地铁内纵火 被强制医疗

2013年09月03日 10:3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精神病发想地铁纵火“洒油男”被强制医疗

  备受市民关注的地铁一号线预谋纵火案有了新进展。经公安机关审查,预谋纵火者吉某精神有异,后经鉴定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存在被害妄想,且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案件中无刑事责任能力。近日,广州越秀区法院依法作出对被告人吉某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

  事件回顾:地铁携带汽油欲纵火

  2013年5月29日早上7时40分左右,地铁一号线一辆从西门口站开往公园前站方向的列车在进站约一半位置时,车上有乘客强行拉开车门,致列车制动。有乘客反映因列车上有一乘客携带一袋疑似油品的液体,周围的乘客想快速离开所以强行拉开车门。事件造成5分钟停运,所幸无人员伤亡。当天下午5时许,警方将嫌疑人吉某抓获归案。

  经初步审查,吉某供认其当天用黑色行李箱携带20升汽油及自制遥控点火装置进入地铁一号线列车。他设计了两套点燃汽油的方案,首先是使用遥控器遥控启动脉冲点火装置,若失败就使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所幸案发当天,吉某将打火机遗忘在家中,而自制遥控点火装置因技术问题未能启动,纵火计划才未得逞。

  此外,吉某还供认2013年5月22日晚上9时左右,拨打110编造有人将汽油带上当晚广州飞北京的HU7812航班的虚假恐怖信息。

  吉某供述:不满被开除遂计划纵火

  根据吉某的供述,1983年其大学毕业后入职广州某电子集团公司,从事电脑质量检测工作。吉某自称1985年其因工作中受电磁辐射致大脑损伤,单位不仅不施救,还在其就医时串通医护人员通过进行核辐射、过量注射麻醉剂等方式对其实施迫害,致其变“傻”。

  1986年10月,集团将其开除,但安排其去集团下属另一子公司工作,1988年年初又遭子公司开除,之后一直无工作。

  吉某认为,正因为单位对其实施迫害,劳动部门一直未认定其为工伤,才造成其长期无工作及生活贫困。

  吉某认为自己所反映的问题及其诉求一直得不到解决,于是从2013年3月开始计划在广州地铁上纵火或爆炸,以此引起社会关注。

  法院认定:病发无刑事责任能力

  因吉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期间表现异常并持有智力残疾证,公安机关于5月30日委托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吉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确诊吉某患“偏执性精神障碍”, 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在案件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该案由越秀区检察院向越秀区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开庭审理时,吉某对其所实施的在地铁列车上纵火(未遂)及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其承认患有精神疾病。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决定对吉某实施强制医疗。

  法官介绍,因吉某是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纵火、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将会被分别以纵火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两项罪名最高可能被分别判处死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

  案例:地铁纵火获刑6年

  2011年,越秀区法院审理过另外一起地铁列车纵火案,罪犯吴某某也是因在原单位受到不公待遇,投诉无门,遂在2011年1月10日携带一只5公斤重的小型液化石油气瓶登上广州地铁列车,列车运行过程中,其从瓶内释放石油气并用打火机点燃,致使车厢着火后严重受损,吴某某本人及三名乘客被不同程度烧伤。吴某某逃跑后又自动投案自首,最终被以纵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记者徐一斐 通讯员赵璐璐、邓凯)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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