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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公示制度

2013年09月27日 09:40 来源:东北网 参与互动(0)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近日,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定期开展核查,对骗保的单位和个人将记入征信系统,同时要求各地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

  四类人员给予重点救助

  《意见》指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持有当地常住居民户口,且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确定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救助和分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给予重点救助。各地要完善和落实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民政部门应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的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

  各地要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

  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核查,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立起较为健全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城市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大厅,形成集救助受理、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新模式。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市(地)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

  骗保记录将被记入征信系统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大审核、审批、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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