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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过世搬迁安置房遭没收 镇政府称按政策办事

2013年11月08日 11:3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截至昨天,密云县石城镇柳棵峪村村民孙先生仍在为一套搬迁院落奔走。5年前,当地进行泥石流搬迁工程,其父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协议,当地承诺其父老房将会置换到一套新院落,但今年年初其父过世时房子尚未交付。上月新房交付使用时,镇政府将这套本该由其父所有的院落没收。老房将被统一拆除,新房资格又被取缔,对此石城镇镇政府称,“没收”孙先生父亲的院子是按政策办事。

  京华时报记者孟凡泽

  >>事件

  未收房即过世新房被没收

  2009年9月,密云县石城镇柳棵峪村因地处泥石流多发地带,镇政府开始组织开展搬迁工作。孙先生是该村村民,与其父共住一院,但父子二人的户口是分开的。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父子二人均可享受各自的拆迁待遇,即:其父签订搬迁协议后,将得到一套平房院落。孙先生妻儿三口签订协议后,补交9.6万元,将得到一套二层楼的院落。

  孙先生出示的“石城镇张家坟村整体搬迁协议书”(柳棵峪村属于自然村,归张家坟村委会管辖)显示,其父亲在2010年3月26日与石城镇张家坟村委会签订协议,张家坟村委会将给孙父建设一所平房120平米的院落,不需要孙父出资。

  “今年10月才让村民入住,可我父亲在今年3月病逝了。”孙先生说,上个月,他按之前签好的协议,拿到了他自己的一套二层楼院落,但镇政府认为其父亲已故,不能享受国家的补贴搬迁政策,不同意将其父的一套平房院落交给他。

  孙先生认为,当地搬迁工作耗时5年之久,其父亲在搬迁之初就签订了搬迁协议,受法律保护,不能因为其父病逝就没收应得的房屋。“如果父亲入住后过世,是不是政府还要把房再收回去呢?”孙先生说,协议在,有白纸黑字和村委会的红章,政府不能不认账。他就此多次与镇政府领导沟通,但一直未得到解决,他称将采取司法途径,将石城镇政府告上法庭。

  >>延展

  搬迁房被指质量不过关

  昨天上午,京华时报记者前往石城镇柳棵峪村搬迁后的新址。进入该新村后,南侧均为二层楼的院落,北侧有一部分为平房院落。整体规划建筑风格一致,均为白墙灰瓦。记者发现,新村入住率不高。许多院子门口摆放有石灰和沙土,据村民介绍,因为质量问题,他们还要自己动手重新修复房屋。

  “本来说拎包入住,根本达不到这个要求。”村民李先生称,政府要求入住后,才发现有很多地方不合格。李先生指着房屋墙体与院前的凉台结合处的裂缝说,像这样的裂缝还有很多,用石头敲击会发出“嘭嘭”的空响,稍微一用力,裂缝旁的水泥便会掉落,缝隙会越变越大。除此之外,二层楼房的外墙也有多处“创伤”,泡沫保温层外是一层薄薄的石灰。记者看到,至少有4户的楼体外墙,泡沫保温层露出一个窟窿,里面的砖体结构暴露在外。

  随后记者在孙先生的二层楼家中看到,屋内有漏水现象,墙体上本该安装电源盒的地方是几处大窟窿,最大的面积有30平方厘米,内部电线裸露可见。其家二层的房间内,屋顶的灯座脱落,灯泡吊在半空中。

  记者在另4户村民家发现,有的村民家中的窗户没有玻璃,屋门的门把手未安装,楼梯的扶手焊接松动,院子中因为水管漏水地面被挖开6平米的深坑等现象。村民郑先生说,院子中的水龙头没有做防冻措施,水管到冬天肯定会被冻裂,如果为了防冻把总开关关掉,整个院子里也没法用水。

  >>回应

  镇政府称是按政策办事

  石城镇周姓副镇长称,对于孙先生父亲过世,“没收”其房产一事,是按照政府政策实施的。他称,泥石流搬迁工程不同于商业开发拆迁,是政府为解决老百姓居住安全问题所提出的补贴政策。孙先生的父亲的确在2009年申请了一套平房院落,按照当时的政策,应该免费提供给他,但他现在已经过世,不涉及居住安全问题,没有理由继续享受政府的补贴政策。

  他称,因为搬迁工程是惠民工程,费用基本由政府补贴,孙先生的父亲并未损失任何经济利益,所以村民不应从商业开发的角度出发,认为自己有“亏”或者“赚”之说。“说白了,不能给死人一套房子去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对于村民所提的房屋质量问题,周副镇长表示,该搬迁工程从2009年一直进行到现在,其间因为种种原因耽误过工期,导致房屋迟迟不能交付,但到目前,房屋基本结构已经建设完成,为了保证村民的安全居住,虽然没有全部完工,但也先要安排村民尽快入住。周副镇长称,房屋外部墙体保温层脱落,是因为还未竣工,墙体外部在将来仍会再加工,现在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阶段,施工队的机器过大,在村中施工中不慎将墙体碰破。房屋内墙体有裂缝、房顶有漏水、窗户没有玻璃、灯泡未安装完整、电源盒部分墙体漏洞等问题,将来都会妥善解决。

  >>律师

  政府行为违法房屋应予返还

  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云称,当地镇政府的行为违背相关法律要求。

  李洪云称,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孙先生父亲在生前所签订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协议签订之后立即生效,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几种合同无效情况,即使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死亡,协议依然有效。其次,孙先生作为儿子,享有对父亲物权和债权的继承权。其父去世后,协议代表债权关系,孙先生有权用该协议向政府讨要本应属于父亲的房屋。最后,政府所谓的惠民政策,投入大量资金,前提是村民本身拥有一套房屋。孙先生和其父亲对之前所居住的房屋单独拥有物权,孙先生将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房屋(物权)转化为债权,最后换回了一套新院落,而其父亲的那部分房屋,也在协议签订后转化为债权,其父去世后,孙先生有权继承。“所以说,新盖的房子也是孙先生家本应所有的,政府所谓的收回房屋对方也没有利益损失的说法是错误的。”

  李洪云同时认为,虽然该事件中涉及的是农村的民房,不同于城市中小区的建设,但竣工时,也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去验收,只有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如果村民入住后不能达到基本的入住条件,或房屋有较大的质量问题,村民有权向政府申请赔偿。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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