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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2013年12月04日 18: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福州12月4日电 (龙敏)福建省气象局4日披露,《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经过福建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9条,对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和社会公众的义务,及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进行了规范,体现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原则。

  福建省是气象灾害种类最多、活动最频繁、危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台风、暴雨、冰雹、雷电、干旱、高温、寒潮等气象灾害频发。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的特点。2005年“龙王”台风、2006年“桑美”台风和龙岩“6.18”短时强降水等,给福建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

  福建省气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在气象灾害种类中增加了霾、沙尘,并在预防措施中作出相应规定。根据福建和台湾气象工作紧密联系的特点,《办法》还对闽台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交流与合作作出规定。

  《办法》还明确,福建省将在3类地区加强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一是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区域,建立监测站点;二是偏远区域,建立应急广播体系;三是在社区、学校、广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建立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预警信息收发设施。届时,通过上述监测预警设施,气象和通信等单位可及时向社会发布台风、暴雨、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一些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

  此外,《办法》还规定,一些重要的单位和场所,如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联系人队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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