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四川省加强供水法制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2013年12月18日 11:22 来源:四川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四川大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极大改善了农民群众的饮水状况。

  今年11月,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四川村镇供水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轨道,将有力助推农村饮水事业的持续发展。

  □沈龙水 文/图

  2015

  规划内饮水不安全全解决

  我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以来,全省共投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138.6亿元,建成农村供水工程30多万处,其中农村集中供水工程2.2万处,一批为农村、乡镇供水的大中型水厂建成投入使用,初步形成了农村供水骨干网络。解决了2870万农村人口和150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饮水安全人口比例从53.3%提高到88.5%。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新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1.5万处,单户供水工程21万余处,新增日供水能力258万吨,全部解决规划内2150万农村人口和260万农村学校师生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饮水安全比例达到95%以上,农村自来水率达到70%以上,基本实现“水量充足、水质达标、用水方便、水价合理、管理规范、运行良好”。

  为此,四川坚持“四个结合”:一是项目建设上与新村建设和扶贫开发紧密结合。供水工程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协调一致。把高原藏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等四大扶贫片区作为重点区域。二是水资源配置上与全域灌溉紧密结合。实现农村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整合、持续利用。三是水源保护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紧密结合。从单一依靠水质处理向保护水源、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转变,将农村饮用水源污染防治作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四是在管理上将社会化服务与政府监督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社会投入村镇供水事业,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供水,充分发挥村镇供水协会在基层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引导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实现供水自治管理。

  四大抓手构建城乡一体供水体系

  实现“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目标,四川将采取以下措施:

  抓布局优化。按照统筹城乡的思路和办法,着眼于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科学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布局规划,打破行政区划、用水范围和流域界限,统筹谋划,合理布局,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

  抓项目建设。一是加快重大骨干城乡用水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将建成武引一期、小井沟等骨干工程,开工建设武引二期等一批大中型工程,夯实城乡供水基础。二是强化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我省将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主攻方向,将盆周丘陵、川南和攀西旱区作为农村供水适度规模化发展的重点区域,有效整合现有供水资源,加强联网建设,全面提升农村集中供水率。

  抓水源改善。加强水源整治。结合病险水库整治,扎实推进“整治一座水库,还百姓一库清水”活动。加强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的农村饮水困难。抓好水源日常监管,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

  抓规范管理。一是明确管理运行责任。建立责权明晰的管理体制。由各级水务部门负责抓好大中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小型联户饮水工程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单户工程实行农民自管。二是完善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安全。三是健全水质监测体系。确保群众放心用水、安全用水。

  法制建设村镇供水有了法律保障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规范了村镇供水的建设行为,界定了工程产权及管护职责,强化水源及供水设施的保护,规范供用水行为,保障公平、公正的供用水秩序。《条例》体现了立法前瞻性和区域特点。实事求是地面对和解决村镇供水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集中供水为主、联户供水为辅、分散供水为补充”的发展模式,同时结合城乡统筹发展,提出完善村镇供水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展,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思路。《条例》突出公益性与民生服务。明确界定了村镇供水工程的公益性质,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投入、建设用地、提水电价、运营税费、维修养护等方面予以扶持和优惠。并对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定价或限价,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农村居民在水费上给予适当补助,保证老百姓用得到、用得起、用得好、用得久。

  《条例》注重社会化管理与政府监督。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取消了村镇供水资质审批,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村镇供水工程。充分发挥基层供水组织作用,鼓励、支持村镇供水协会参与供水管理。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加强对分散饮用水源的保护,小型供水工程的管护方式、水价及水费收取办法,由村民代表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民主自治确定。强化政府及部门的监督和服务职能,严厉惩处供水违法行为,优化村镇供水发展环境。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解答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对《条例》的相关内容,省农水局负责人对其进行了解答。

  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问:村镇供水应坚持什么原则?优先保障什么?

  答:村镇供水应坚持安全卫生、节约利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民众生活饮用水。

  问:四川村镇供水发展的原则及模式是什么?

  答: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发展的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联户供水为辅、分散供水为补充的发展模式,完善村镇供水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

  问:应急备用水源设置有哪些规定?

  答:设计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当配置应急备用水源。其他供水工程,有条件的也应当逐步配置应急备用水源。

  问:在村镇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可否自备水源取水?有什么规定?

  答:在村镇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严格控制自备水源取水。确需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办理取水许可。办理取水许可应按照《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或者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般来讲农村居民生活饮用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问:如何确定村镇供水工程的所有权?

  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问:如何划分村镇集中供水设施的管理界限?

  答:村镇集中供水设施,以总表结算的,总表及总表水源侧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表用户侧的由用水户负责管理;以户表结算的,总阀门及总阀门水源侧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阀门到户表的,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问:从事村镇供水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源;(二)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供水水源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五)合格的从业人员;(六)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和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村镇供水水价有哪些规定?

  答:村镇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村镇供水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倡导价;(三)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供水价格确定后,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农村居民,在供水价格上应当给予一定优惠。

【编辑:王安宁】

>地方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