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未达成调解 法院将择日宣判

2014年01月21日 09:4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未达成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北大诉邹恒甫

  后者在微博称“北大淫棍多”

  昨日上午,北京大学及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焦点1

  北京大学是否可以成为原告?

  庭审中,邹恒甫的代理律师表示,北京大学不是适格主体,邹恒甫批评的生活作风问题针对自然人而非法人。即使北大是适格主体,北大也不享有名誉权,因为北大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民法上的名誉权。

  邹恒甫的律师表示,邹恒甫当时发表的一系列微博指向的只是北大的少数教授和梦桃源的部分员工,以及梦桃源的环境。

  北京大学认为,北大作为一个教育法人,其主要的成员就是北大的各个学院各个系、教授和其他工作人员,被告微博中涉及到所有的院长、系主任、教授,尤其是在第一条微博的最后一句话“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是直接侵害了北大的合法权益。

  梦桃源方面称,邹恒甫言论直接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还暗示女服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焦点2

  微博上发表的内容是否属实?

  据新华社北京电 (记者涂铭)公众最为关心的还是邹恒甫微博中所言究竟是否属实。

  2012年8月21日上午,邹恒甫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文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

  然而,2012年8月30日,邹恒甫又在其微博中称“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太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乱”。

  庭审中,审判长询问是否有充分的依据,邹恒甫的代理律师表示,邹恒甫去过梦桃源餐厅20多次,微博上的言论是他亲眼所见也是亲耳所闻。

  审判长询问是否有相关证据时,邹恒甫的律师表示有,但不能提供。

  焦点3

  邹恒甫所发微博是否构成侵权?

  邹恒甫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邹恒甫发表的评论没有主观恶意,其批评言论没有给北大和梦桃源的名誉造成损失,即使网友的评论对北大的声誉造成了影响,也不是被告造成的,与被告的言论没有因果关系。该律师还强调,邹恒甫的言论是批评监督,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北大方面并不认同,称邹恒甫在微博上发表侮辱北大的言论,具有主观故意。邹恒甫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公开传播信息,这种行为是诋毁破坏北大名誉的行为。

  邹恒甫:会一直打下去

  邹恒甫未出席昨日庭审,其代理律师朱征夫表示,“邹恒甫一直在关注这个案子,也很想出庭,但是作为律师,我们建议他不出庭。庭审结束后,他对我们的基本观点表示认同。”

  朱律师说,“我们的道理是站得住脚的。行政机关也有做民事主体的时候,但是本案里北大是行政主体。北大与其教授是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就算北大要代表那些教授出面,也必须有他们的委托书。当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时,怎么会有名誉权呢?”

  朱律师说,“如果北大撤诉,我们才会接受调解,不然我们就会一直打下去”。

  北大:审判阶段不回应

  昨日下午,本报记者就此事致电北京大学新闻发言人,其短信回复称:邹恒甫事件的相关工作已正式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在庭审中,委托律师充分表达了我们的诉求,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在审判结果尚未公布的情况下,我们不对此事件做新的回应。相信人民法院会客观公正地审理与判决。

  文/记者林广(除署名外)

【编辑:张志刚】

>地方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