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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镖供述:四川涉黑富豪刘汉曾一餐花费80万(图)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4月04日 10:13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保镖供述:四川涉黑富豪刘汉曾一餐花费80万(图)
图为:刘汉等10人案庭审现场 湖北日报报道组摄
图为:刘汉等10人案庭审现场 图据网络

  咸宁中院审理刘汉刘维等人涉黑案

  就非法控制特征等展开举证质证

  昨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在咸宁中院、咸安区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等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案。

  在对刘汉等被告人一案的庭审中,上午开庭后,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公诉人4月2日下午出示的涉案枪支、弹药等物证进行质证。随后,继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分2组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多份证据,从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的角度证明被告人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公诉人认为,以上证据证明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通过强行占股、参股、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对四川省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厅等地下赌场、什邡市采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事实;还证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拉拢腐蚀等手段获得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6名被告人表示无异议,刘汉和其他被告人提出质疑。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在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田某出庭作证,从非法控制特征的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来维护其组织利益,对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的事实。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上午在对刘维等被告人一案的庭审中,法庭就刘维等被告人涉嫌故意杀害陈富伟等3人的事实进行调查。起诉书指控,被害人陈富伟与被告人刘汉、刘维素有矛盾。2008年,陈富伟刑满释放后扬言报复刘家人,并多次跟踪刘维。刘维遂指使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杀掉陈富伟,文香灼、旷小坪又指使袁绍林、张东华具体实施。此后,袁绍林、张东华邀约他人多次欲杀陈富伟未果。2009年1月10日,袁绍林带领张东华、田先伟、何廷军等人找到陈富伟后,袁当场下令枪杀陈富伟,致陈富伟、曾斌、阮孝龙3人死亡,在场2名群众被击伤。被告人文香灼、旷小坪、刘维、袁绍林分别进行了陈述,控辩双方分别对4名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

  下午的庭审中,法庭继续就起诉书指控刘维等被告人故意杀害陈富伟等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

  被告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4月3日,庭审进入第四天。咸宁中院法庭继续就刘汉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展开法庭调查。

  被告人刘汉推翻起诉书对他的所有指控,仅承认“出于亲情,包庇过自己的亲人”。

  公诉人出示大量证据,从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等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物证展示阶段,公诉人出示涉案的枪支弹药等实物证据时,法庭寂静无声,就连辩护人也感到“震撼和震惊”。

  刘汉推翻起诉书对他的指控

  咸宁市检察院指控刘汉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罪。

  在对刘汉等10人案前两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刘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被告人唐先兵、刘岗、刘小平、孙华君、缪军、李波、车大勇、仇德峰、肖永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公诉人分两组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25份证据,从经济特征、行为特征角度证明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将所获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生活费用、租房、购房、偿还赌债和其他福利,购买枪支、刀具、车辆等作案工具,窝藏、包庇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提供作案和逃跑经费,出资摆平事端,补偿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造成的“损失”,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还证明该组织为维护非法利益、确立强势地位、维护非法权威,实施了多起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刘汉等4名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其余被告人均表示无异议,控辩双方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

  刘汉辩称“不知道亲人间也存在包庇罪”

  刘汉对窝藏包庇罪之外的其他所有指控一概否认,仅承认“出于亲情,包庇过自己的亲人”。刘汉辩称,起诉书其他指控的所有事实均与其无关,只承认出于亲情犯了窝藏罪。

  公诉人讯问,2009年“1·10”枪案发生后,刘维逃跑期间,刘汉是否提供过资金给刘维。刘汉辩称,钱是孙晓东给的,我只是给刘维送过烟、茶叶和酒。刘汉还辩称,刘维在躲藏期间,“我去(窝藏点)看过刘维两次,但这是为了劝刘维投案自首,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窝藏罪。”

  刘汉当庭承认,案发当年春节,家里准备吃团圆饭时,公安部门正在传唤刘维。“我以四川省政协常委的名义,给公安厅打电话,说刘维若与案子有关,你们就把他抓起来。若没有关系,你们就放他回家来吃饭。然后刘维就回来了。”公诉人问:打电话多长时间后刘维回的家。刘汉答,一个小时或两个小时,刘维就回了家。

  刘汉辩称,“我不知道亲人间也存在包庇罪,若知道这是包庇罪,我就不会去(看刘维)了”。

  展示涉黑枪支震惊法庭

  同案被告人当庭指证刘汉本人押款时用过枪

  4月2日下午的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涉案的冲锋枪、“六四”式手枪、小口径手枪、勃朗宁手枪等17支枪械以及制式子弹、钢珠弹2000余发等物证。

  法警抬着陈列在展板上的几排枪支弹药,一一向被告人、辩护人、审判席展示时,法庭寂静无声。

  刘汉质证时称,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枪,这些证据与自己毫无关系。辩护人质证时认为,看到这些枪支物证,感到震惊和震撼,对枪支的客观存在没有异议,但没有证据显示,刘汉买过并持有这些枪,与刘汉没有关联性。

  同案被告人缪军曾给刘汉当司机。缪军当庭供认,我刚到汉龙集团的时候,刘汉在重庆做期货押款回来时,我见过枪。当时是我开的车,押款有李波(本案另一被告人)和易军。

  在辩护人对缪军的当庭指认提出异议时,缪军进一步详细描述说,那是1993年左右,刘汉和孙晓东在一起炒期货,在重庆交易完后,把钱送回广汉的总公司,当时我开车,用个旅行袋子装了几百万元,用枪押款回来。

  公诉人认为,当庭出示的枪支是为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的犯罪,枪支是否与某一个被告人有关,并不是关键,关键是枪支是否与该组织有关。这些枪支持有人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员,其中既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刘维,也包括被告人刘汉的保镖,还包括一般成员。这些枪支弹药随时可成为该组织犯罪的工具;如此众多成员实施了持枪犯罪的行为,说明了该组织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和暴力性,更体现了该组织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该组织提倡的暴力文化密切相关。从作案事实看,出示的枪支中,就有“1·10”案的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枪支,足以证实刘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征。

  公诉人还认为,这些枪支、弹药只是刘汉涉黑集团行为特征的部分证据。全案证据显示,该集团组织实施了多起暴力犯罪,致8人死亡,多人受伤(另刘维授意他人实施组织外故意伤害犯罪一起,致1人死亡)。作为涉黑集团的领导者,这些枪支与刘汉存在着当然的关联性。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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