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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带着假证假丈夫做公证 犯诈骗罪获刑

2014年04月30日 08:58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可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却想方设法造假制假,并企图蒙混过关进行公证。日前,记者从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了解到一宗诈骗案件,引人反思。原来,当地一名女子伪造房产证、找人冒充丈夫,去公证处做公证。罪行败露后,这名女子因诈骗罪而获刑。

  造假去办公证

  4月28日,蚌埠市众信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回忆了当初的情况。

  2012年2月14日下午3点多钟,蚌埠女子孔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通过蚌埠市一家中介事务所向贾某借款10万元。后来,孔某与冒充其丈夫的刘某及贾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一起来到蚌埠市众信公证处,就借款一事以买卖房屋的形式进行公证。公证的过程比较顺利,他们还缴纳了费用。

  不过,就在公证手续就要办理结束的时候,公证人员通过认真核实,发现孔某使用的房产证竟然是伪造的。同时,工作人员还发现,刘某也是冒名顶替的。随即,公证处打电话报了警,孔某随后被当地警方抓获。

  犯诈骗罪获刑

  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证时孔某提供的房产证确实是伪造的。当年11月6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检方以合同诈骗罪对孔某提起公诉。庭审中,孔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房屋产权证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钱财,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当时,孔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被公证处工作人员识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问答

  骗取公证书需承担法律责任

  问:公证能否提供不实材料?

  答:公证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合法。真实合法不是凭公证员的主观判断,而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表面上看,公证员只需出具一纸公证书,再加盖上印章,就完成了公证过程。实际上,公证员要对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逐一审核和判断,有时候还要另行补充、收集证明材料。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证明材料不真实、证明材料与公证事项无关联的,公证员都不能出具公证书。

  问:提供虚假材料有什么后果?

  答:公证当事人、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对自己提供或者出具的证明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证当事人、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安徽商报 通讯员章锡峰 记者李进)

【编辑:单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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