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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未核实引发乌龙案:已故女子作原告

2014年05月07日 09:0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自然人作为原告到禅城区法院起诉时,法院在立案阶段要求原告出示身份证原件予以核实身份,否则由代理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填写一份《原告(申请人)身份审核情况说明》(下称《说明》)。对此做法,佛山市部分律师所和律师提出异议,认为立案审查身份证原件缺乏法律依据,有损律师诚信,要求法院修改上述立案规定。

  法院:立案阶段自然人作为原告要出示身份证原件

  记者获悉,禅城法院之所以要求自然人作为原告到禅城区法院起诉时,出示原告身份证原件,是为了预防虚假诉讼、虚假代理案件发生。

  事出有因。2012年6月21日,禅城法院受理原告杨美诉佛山市澜石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然而开庭当天,被告方突然爆出实情:原告杨美早在案件申请仲裁之前已经死亡。

  自然人死了,怎么可能成功立案并成为原告?法官询问“代理律师”巴律师得知:委托代理手续是杨美父母提供。由此,法院驳回起诉。

  为此,禅城区法院2012年8月作出规定,要求自然人作为原告要审查身份证原件。

  律师:法院立案时核身份证原件缺乏法律依据

  时至今年,禅城法院向84家律师所和38名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律师发放《征求意见函》。其中,收到的回复意见中,有5家律所(律师)对禅城法院诉讼过程中审查原告身份证原件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该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违反司法便民原则、也无法达到防治虚假诉讼的初衷等。部分律师直指立案审查身份证原件的合法合理性,甚至提出该审查规定应该废除。

  为此,禅城法院就立案阶段是否应当核对原告身份问题作为一个专门议题,于4月29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等各界人士17人进行座谈,共商解决之策。

  焦点

  立案审查身份证原件是否合法?

  民建佛山市委副主委、禅城区政协委员黄秋月表示,佛山五区法院有此要求的仅禅城一家,有违司法便民原则。

  律师李来斌认为,审查原件是属于实质性审查部分,没必要在立案阶段就审查。有的律师则认为,这种做法有提高立案门槛、否定律师信誉的嫌疑,建议有律师代理的案件的身份证原件可不予立案审查。

  对此,禅城法院办公室主任刘鸿宇解释称,部分律师对规定的执行存在误解,并不是没有身份证就绝对不能立案。目前法院的规定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民商事案件立案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可填写一份格式版的《说明》后立案。在庭审结束前,补充提交原件核查即可。而《说明》既表明法院必须审实原告身份证明材料的权利和立场,同时也是对法官或者当事人履行职责义务的提醒。

  禅城法院院长陈恩泽坦言,每年,禅城法院都撤销好几单虚假诉讼,虽然这并不全都是原告身份虚假导致的,但是在立案时审核身份证原件,正如邮局、银行承办业务一样,通过身份证原件事前核实对方身份的真假。禅城法院把身份证审查的关卡前移至立案窗口的做法,其实与律师们的诉求一致,与佛山其它法院要求也没有本质区别,目的正是事前预防,保障后续诉讼畅通进行,减少和降低虚假诉讼风险。

  禅城区公务员科科长孔祥健表示,司法便民应该在合法依规的前提下实施,不应为纯粹的便民而破坏法院在建设法治环境的努力,如此,会导致恶性循环。(记者/唐梦 通讯员/邱小华)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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