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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施行

2014年07月01日 14: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贵阳7月1日电 (记者 张伟)7月1日,《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同时生态文明建设将纳入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

  贵州省地处长江、珠江上游,境内河流众多,是两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区。目前,长期“藏在深闺人不知”的贵州保存了中国甚至全球都弥足珍贵的生态圈,但同时贵州省生态环境脆弱,石漠化面积和水土流失面积大。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周表示,贵州生态一旦遭到破坏,不仅自身难于修复,也会对下游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为此,贵州制定《条列》进一步促进贵州省加速发展、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道路。

  贵州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工作一直走在中国的前列,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建立的毕节试验区,到2009年贵阳率先在全国颁布促进生态文明的地方性法规,到中国目前唯一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国家级国际性论坛举办,都为贵州省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法规奠定了基础。

  《条例》规定,贵州将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将被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对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同时贵州省生态环境脆弱县将取消GDP考核,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将成为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

  同时依据《条例》,贵州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从而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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