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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维持刘汉刘维死刑判决 庭审细节彰显司法公正

2014年08月07日 13:44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今日宣判 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8月7日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同时公开宣判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法院复核。

  7月14日至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上诉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讯问了上诉人,听取其辩护人意见,部分证人出庭作证,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其他三案合议庭依法审阅了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核实全案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裁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上诉人唐先兵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存续20年,成员多达30余人,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非法持有、买卖枪支20支,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市、绵阳市、什邡市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该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等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上诉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维持。

  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14名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分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并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上诉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诉单位汉龙集团已经归还和有足额担保的贷款可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原审量刑偏重,予以改判,对汉龙集团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罚金三亿元改为罚金一亿元;对刘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万元改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对上诉人刘小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改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由五年改为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二万元;上诉人旷晓燕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鉴于上诉人缪军、李波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采纳检察机关的适当从轻建议,决定执行的刑期分别由二十年改为十九年、由十五年改为十三年。

  虽然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发生变化,但并不影响死刑的适用,因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二审分别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记者 黄珺)

  “法治中国”容不下“刘汉刘维”

  8月7日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 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同时公开宣判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 将报请最高法院复核。

  古人云:公与平者,即国之基址也;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覆灭,刘汉刘维等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依然维持原判,既体现了党和政府打黑除恶、依法治国、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又再次印证了英国大法官休尼特的那句名言:正义从来不会缺席。

  依法治国是我国长期以来的治国方略,十八大以后,我国更是响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彰显法治理念,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用法律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撑起保护伞。然而,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挑战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挑战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和国家管理活动,挑战的是我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挑战的是社会公平正义,所以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法治中国”容不下“刘汉刘维”这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刘汉刘维等人领死,完全是罪有应得、自取灭亡。

  少杀慎杀是我国的法治精神,也是我国长期以来一贯坚持的死刑政策和基本立场——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但是,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像刘汉刘维这种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作恶多端、罪大恶极、恶贯满盈,不杀不能平民愤,不杀不能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不杀不能抚慰死者家属的创伤,不杀不能给受到刘汉刘维等人折磨20多年的父老乡亲一个交代。

  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社会关注度极高。社会越是关注,我们越要公开透明,越要让被告人拥有的一切权利得到真正尊重和充分保障。这是我国的法律自信,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自信。审理刘汉刘维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无论一审还是二审,被告人的权利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在一审中,刘汉的自行辩护时间长达140多分钟,在陈述最后,“从不失手”的刘汉也痛哭着说出了“我也觉得自己该死”的肺腑之言。

  刘汉刘维等人领死,这是我国打黑除恶的必然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让公众看到了我国司法的公平公正和阳光透明,看到了让每一起司法案件都经得起检验的希望,看到了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美好前景。(毛开云)

  彰显司法公正,昭示打黑决心

  “维持原判”,8月7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法院复核。

  死刑,维持原判,刘汉、刘维的黑色江湖梦终究竹篮打水一场空。打黑除恶决不手软,对黑恶现象绝不姑息,必查必究,这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负责,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维护。

  凡涉黑涉恶者一律依法严查,除恶务尽,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心声。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刘汉、刘维被判处死刑,其他涉案人员被依法量刑,既是顺民意、得民心之举,更彰显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精神。

  组建涉黑组织、故意杀人、非法拘禁、非法持枪、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刘汉、刘维黑色团伙的所作所为已严重触犯了刑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多行不义必自毙”,毫不客气地说,刘汉、刘维兄弟被依法判处死刑,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回顾整个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开庭审理,再到法院审判,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更是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对司法公平的重视程度,从几个小细节中即可见一斑。比如,审判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又比如,出庭受审的被告人均未戴手铐、未穿囚衣、未剃光头;法庭允许刘汉带助听器出庭,并且应其要求在座椅上放了坐垫;再比如,法庭给了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机会,在刘汉等10人案的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刘汉做了长达140多分钟的自行辩护;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很少被审判长打断,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等。可以说,该案的庭审过程阳光透明,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刘汉、刘维被判死刑不存在任何争议。

  打黑除恶是社会共识,因为涉黑涉恶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最重要的,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是法治中国所不能容忍的。而且,越是大黑大恶,越应该受到法律的重罚严判,这不仅关乎百姓的生活安定,更关乎社会的长治久安,法治中国,决不允许藏黑藏恶。

  现在,刘汉、刘维案二审结果出台了,维持原判,这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尊重,也是对一审审判结果的肯定,更用实际行动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看到,坚持对黑恶势力“零容忍”绝非纸上谈兵。

  遵纪守法没有特权,司法公正没有例外,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坚决态度和坚强决心。

  刘汉、刘维案依法维持原判,不仅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更昭示了打黑除恶的决心——不管是谁,只要涉黑涉恶,只要触犯国家法律,就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北楚)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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