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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宣判3起偷越国边境犯罪案:18人获刑

2014年09月30日 09: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广西宣判三起偷越国边境案件

  法院:有组织有预谋偷渡案件增多

  今天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防城港东兴市人民法院先后举行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宣判大会。3起案件的18名被告人分别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被判处10年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3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苏某在南宁市结识被告人陈海明。经商定,被告人陈海明、邹声鸿帮忙带苏某等4人从南宁市出发到东兴市企图偷渡去越南,每人的偷渡费用12000元。21日中午,被告人陈海明、邹声鸿雇请一辆商务汽车接上4名偷渡人员开往东兴市。在途经横江边境检查站时,陈海明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3年12月24日,广西上思籍被告人黄文佳、邹传波、韦俊迪在得知被告人米某想偷渡去越南后,以每人2000元的费用帮助其偷渡。同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文佳、邹传波、韦俊迪用两辆面包车接送米某等人到达东兴市,经东兴市北郊十二队长发码头,邹传波与偷渡人员一起乘坐铁壳船从界河北仑河偷渡至越南芒街市,在越南芒街的“三公里”码头上岸后被越南警方查获。12月27日,越南芒街口岸边防屯将被告人邹传波、米某等4人移交给中国东兴边防检查站。

  2014年2月10日,越南籍被告人韦文年等7人从越南荣市乘车前往芒街。次日20时许,被告人韦文年等人从芒街坐船偷渡至中国境内。2014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在南宁市仙葫开发区五合村将7人抓获(其中1名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

  东兴市人民法院对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被告人黄文佳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11名被告人均被判处11个月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6名越南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据东兴市人民法院院长李云鹏介绍,今天宣判的两起案件,均为偷渡者在广西结识当地“蛇头”,以高额报酬雇请“蛇头”组织车手,规划路线,运送偷渡者途经东兴,绕过当地边境检查站实施偷渡行为。

  案件主办法官、东兴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陈念明分析说,“蛇头”主要是在南宁、上思等地从事客运、导游等行业的从业者或有外国亲属的村民,他们熟悉广西边境的地理环境,能够为偷渡者提供偷渡渠道。偷渡者大部分之间具有亲属关系,小部分为在外地结识后结伙一同偷渡。

  根据东兴法院的调查,近年来,有组织、有预谋的偷渡案件明显增多,截至9月29日,该院共审理此类案件11件37人,其中偷越国境人员27人,以组织偷越国境罪定罪9人,以偷越国境罪定罪27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1人,对上述涉案人员判处8个月至10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为打击惩处偷越国境犯罪,切断“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人员潜入潜出通道,东兴法院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办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通过运用法律武器,坚决予以打击,以审判力量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审理过程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从重从快审理案件,由打击偷渡者转向深挖源头,对偷越国境犯罪的组织者、运输者进行重点打击,形成长效机制。

  “法院召开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大会,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在全社会形成法律威慑,让那些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不法分子不敢从东兴、广西过境。”李云鹏说。

  截至2014年9月,广西全区法院共审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17件39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2件3人,偷越国边境犯罪39件174人。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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