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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10月22日 13: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为切实加强“两个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全市各级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将建立终身责任制,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问题,不因发现的时间、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的仍须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办法对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承担的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了区分和细化。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办法还把法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审判执行中心工作及其他管理工作中,必须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纳入责任追究范围,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的,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一年内连续发生腐败案件或重大负面事件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判管理等制度弄虚作假的,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10种情形给予责任追究。

   记者徐伟 通讯员刘洋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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