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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罚款源于教师威权过重

2012年01月18日 16:50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陶小莫画
陶小莫画

  学生迟到一分钟要罚款一元,小组成员还要连坐受罚。近日,武汉三中高二(1)班班主任出重拳,对补课期间迟到的学生处以重罚,此举引来家长争议。

  从法律制度方面讲,班主任对迟到学生进行罚款是有违法律条文精神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可见,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才拥有行政处罚权。学校是事业单位,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关系,而非行政关系,学校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而等而次之,班主任与学生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更加无权对学生罚款。

  学生迟到一分钟要罚款一元,无疑是不合理的,而这则新闻的新颖之处在于小组成员连坐。这位班主任的行为在普及“历史知识”,生动解释了连坐这一古代暴君喜好。说其是封建糟粕,有点上纲上线,批判的味道重了点,但其的确违背了教育的初衷。

  展开讲,就是平等与威权过重的矛盾。人人平等无疑是现代教育的要义。而规章制度是要执行的,学生有所违反,教师也应进行说服教育。连坐式罚款无疑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归结到一点就是传统管理习惯的遗留问题。

  当然板子也不能全部打在这位班主任身上。教师处在教育体系这座金字塔的最底层,本身就是教育威权主义的受害者。在应试教育的大棒之下,随时面临着因达不到教育指标而受到取消奖金、被罚款或难以评上职称等等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可以说为了达到教育指标,教师惯性化地援用一些威权化的教条,的确是很平常的事情。

  不过,连坐罚款的病因找到了,就应该有则改之。教师自身的公民权利意识尚待启蒙,但尚待启蒙不代表向传统管理方式低头,甚至自身成为“帮凶”。素质教育代替应试教育需要一点一滴地进化,唯此,类似于连坐式罚款的荒谬教育才会逐渐消失。(钱兆成)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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