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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媒体称中国民办高校受多重歧视 政策制定存分歧(2)

2012年03月20日 01:01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0)

  “合理回报”是多少?

  2003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模糊的“合理”二字,在《意见》中将被精确界定。

  据参与“30条”讨论的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如果民办高校举办人选择“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的分类,在《意见》出台后必须要遵照新的回报标准:“合理回报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学校当年办学结余的30%,并不得高于当年学费收入总额的5%。出资人取得的合理回报按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中国经济周刊》获悉,这一比例在《意见》讨论中也曾被调高至7%(不得高于当年学费收入总额的7%),但至今尚未定论。

  多位民办教育从业者表示,回报“偏低”。张杰庭表示,若是5%,几个亿的投资,几百万的回报实在太低,“无疑给想进入民办教育的企业家提高了门槛”。

  “5%这个标准肯定是太低了,现在那些公办大学办的独立学院,每年收取的学费至少25%~30%左右都要上缴给母校,公办高校从中营利至少都25%。你现在给民办学校定的回报是5%,这个太低了。”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兴茂表示。

  不过,有学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学费计提20%~30%作为民办教育从业者的回报,以江浙一带民办高校来看,以在校生人数15000人计算,则回报额每年至少在5000万~8000万之间。“这完全是获取暴利,这样的暴利,企业界少有。如果这样的‘回报’也能算非营利,也要享受优惠政策,估计很难得到社会认同。”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的徐绪卿说。

  据相关人士透露,《意见》起草组曾就民办学校的营利情况进行过专项调查,现在制定的合理回报标准是经过估算的,是比现在举办者的回报“略低一些”,但这样的标准其实已经不低了。

  声音

  全国政协委员 钟秉林:

  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的是分类管理问题。解决了分类问题,区别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才能进一步明晰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从而解决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会计制度、财政扶持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与民办学校学生、教师权益以及教学、科研有关的歧视性政策,不论学校如何分类,都应尽快进行清理,使他们享受与公办大学同等的权利。

  全国政协委员 张杰庭:

  民办高校出来的学生没有当兵指标,不可以当村官,不可以当社区工作者,没有支农指标。公办学校的老师在退休后给予补贴、保险等保障,民办学校的教师则享受不到这些优惠政策。这本身就是一种歧视。按照目前的民办教育政策,中国出不了一流的民办大学。

  全国人大代表 赵林中:

  《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限制了自主处置权和办学收益权,降低了办学热情,并导致一些民办学校用非正当手段转移或抽逃资金,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建议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人财产权,即法人财产的自主处置权和办学收益权。

  规模庞大的民办教育

  据教育部统计,2011年初,我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1.90万所,各类教育在校生达3392.96万人。另外,还有其他民办培训机构18341所。 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投资者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2003年9月,中国第一部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2004年4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施行。从此,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比较健全的法制化阶段。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璐晶 |北京报道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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