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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办学29年供学生自学考文凭 教学功利引争议

2012年04月17日 09:16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教师办学29年供学生自学考文凭教学功利引争议
    这就是男孩子的生活区。这些孩子究竟会有什么样的明天,值得人们关注和思考。崔如坤 摄

  直接、快捷、个性,是家长们给育英堂贴上的标签;封闭、单一、功利,则是人们对育英堂的另一个评价。育英堂之所以存在了29年,说明它有着生存的土壤。然而,它的教育机制在法律上是说不通的。如果学生自考没有成功是不是就意味着改变了孩子的一生?这样的教育机构的存在,究竟是孩子们的福音还是悲哀,它会将孩子引向何方?

  教育部门:

  没有备案明显违法

  育英堂一名管理员刘大胜告诉记者,该校只在教育厅备案,县市级教育局都管不到他们。

  据知情人士分析,就该机构有规模地培养学生并收费的特点,应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山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育英堂是正规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则应当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可能越级在教育厅备案。“如果都在教育厅备案,教育厅哪儿忙得过来?”该工作人员笑称。

  菏泽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秦清春介绍,菏泽没有育英堂的登记信息,其明显是违法的。按照《教育法》,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仅从表面上看,育英堂的办学条件“有点艰苦”。

  学者说法:

  适龄儿童应上正规学校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保生认为,育英堂把学生集中在一起学习,从形态上看,就是办学,如果不注册为学校或培训机构,其办学就存在“合法性”问题。同时,依据教育法,适龄儿童应该接受义务教育,若育英堂没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却让适龄儿童在这里全日制读书,可能涉嫌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法律心理学教授马皑认同张保生的观点。他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同时,依据《义务教育法》第7条等多款条文规定,义务教育就是国家强制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由此可见,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适龄儿童的义务,他们的监护人、学校、各级政府都有义务使其入学,或为其入学创造条件,没有教学资质的育英堂为适龄儿童提供教育的行为是违法的。(记者 梁斌 崔如坤)

  支持方:

  教育的多元化应被容忍

  著名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他早就注意到,这些“在家上学”的孩子不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上学,恰恰相反,他们更多是因为对目前教育模式的回避。对教育的评价不够多元,这是目前国家推行个性化教育遇到的一个瓶颈。

  据了解,目前,孩子的个性化教育已经有扩大趋势。有统计说,在美国有数以百万计的孩子不在学校接受教育。而在中国,近几年来“在家教育”也屡见不鲜。熊丙奇建议,我国应启动《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允许学生在学校教育之外,接受家庭式学堂教育。当然,也必须对这种“在家教育”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对父母或老师的教学资格、在家上学的质量监督等进行明确。

  熊丙奇在多篇言论中提出,国家教育部门不应把不同于现行教育模式的教育形式都当做异类,国家应该允许乃至鼓励多样化的教育方式并行。

  反对方:

  孩子可能被培养成学习工具

  华中师范大学素质教育研究中心主任陶宏开表示,全日制的育英堂纯粹是为迎合家长渴望孩子求取功名而存在,把文凭当成做学问的标志,彻底脱离社会活动,比应试教育更可怕。“走出去的人很可能是学习工具,走不出去的,或许成了废物。”

  陶宏开说,育英堂靠学生定力完成自学,学习内容仅在课本上,封闭狭隘单一。社会需要的是在社会课堂中完成主动教育,广泛且充实。至于育英堂推崇的国学,只是提升个人修养的一个渠道。北大就是人才的标志吗?文凭是学问的代号吗?都不是!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一位老师也表示,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是培养人独立判断的品质和思想,育英堂考取文凭的目的,本来就和教育本质相违背。“压抑孩子的天性是中国教育最大的弊端!”(记者 梁斌 崔如坤)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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