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考场录像列入高考作弊证据 被罚考生可陈述申辩

2012年05月28日 08:54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考场视频录像 列入作弊证据

  专家解读考试违规处理新办法 作弊受处分考生可陈述申辩

  本市高考今年将启用教育部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记者昨天从部分区县招考中心获悉,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负责人日前专门针对新版办法进行了解读。根据新规,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将无效;针对严重作弊考生新增停考处理的规定;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考试现场的视频录像可作为考生作弊的认定证据;考生诚信档案可申请查询。

  高校自主招生适用新规

  与旧版规定相比,新版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拓展了适用范围,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以及高校等方面组织的单独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纳入处理范围。其中新版办法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其中,增加了考试的“各阶段”成绩无效的规定。有关负责人表示,增加这一表述后,可以将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篡改考生注册信息严罚

  据介绍,旧版办法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以提高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涵盖性和针对性,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外,新版办法完善了对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描述。其中原版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个别考生通过篡改他人注册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情形。

  替人代考者停考3年

  新规定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停考处理,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相比过去,增加了对严重作弊考生给予停考处理的规定。

  受处罚考生可陈述申辩

  与旧版办法相比,新办法新增一条规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效力,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要求。

  另外,新办法对作弊考生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新办法规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考生诚信档案申请可查

  新版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考生诚信档案制度。新办法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首席记者 罗德宏 实习生 李伟)

【编辑:张志刚】

>教育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