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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四部门联合发文 叫停择校费等入学收费

2012年07月06日 17:14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让孩子上个好学校是所有家长的希望,选择学校过程中的乱收费则是所有家长都头疼的事情。5日,省教育厅、发改委、审计厅和物价局4部门联合发布意见,规范择校工作中的收费问题,要求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捐资助学款。

  意见强调,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捐资助学款。学校经批准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对于部分学校采取与入学挂钩的违规收费行为。4部门要求全省各市对其进一步清理规范,并向社会公示。同时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举办民办校中校或假借学校改制等方式实行违规招生和收费。

  对于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学校设置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审计部门要对教育部门和学校教育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设立“小金库”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及代收费许可项目的审核,禁止收取任何名目的择校费。

  同时,4部门要求,在今后的招生工作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每年要将所招收新生的姓名、年龄、户籍、居住地等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禁止学校举办重点班,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举办实验班。

  在跨学区招生中,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具有空余学位学校的名单和空余学位的数量,报名人数多于空余学位时,要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通过随机的方式确定择校学生,做到公开透明。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电脑摇号等方式招收择校学生,并禁止学校擅自招收服务范围以外的学生,禁止学校超规模、超班额招生。

  该意见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记者 崔滨)

【编辑: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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