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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内校车实行教育公安交通联合审核制度

2012年08月23日 19: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沈阳8月23日电(记者 秦逸)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3日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交通部门要对校车运行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联合进行审核,由本级政府决定批准,符合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

  据介绍说,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根据当地政府批准决定核发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对不具备校车使用许可和驾驶人审批资格的城区,其下辖农村乡镇的校车,由市级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的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检查车辆座位数和核载人数、校车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配备以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等情况。

  交通部门要对承担校车服务并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运输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校车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审核,鼓励引入保险经纪公司进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交通部门要对校车运行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联合进行审核。教育行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学校分布、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住址和教育教学的作息时间安排等因素,对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核。

  公安交管部门要对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审核;交通部门要对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标牌进行审核。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按规定时限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校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监控平台,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实现各部门、校车企业、学校和家长共享校车监控信息。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

  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对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校车的其他机动车辆,要严格依法查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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