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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督察将派14个组开展督察 10月底公布结果

2012年09月19日 03:4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校车安全督察将派出14个督察组

  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将在全国开展校车安全督察,抽查结果10月底公布

  记者18日从教育部获悉,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将于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察。联席会议将派出14个督察组,对浙江、山东、青海、辽宁等14个省份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察抽查。据了解,督察抽查结果将于10月底公布。

  重点抽查校车服务方案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此次抽查的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情况;各地(市)或县(区、市)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情况,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乘车提供方便情况,校车服务方案、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制定情况,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情况,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等。

  教育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称,此次督查抽查以安全事故发生率和校车数量为依据,要搞清楚所在区域内校车数量,校车、家长和学校对接的环节要彻底搞清楚,才能保证把学生安全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上。

  取得使用许可方可作校车

  针对有媒体报道称,部分地区小学、幼儿园购买的校车“办不了牌照,无法取得校车标牌”的问题,该负责人强调,校车上牌照和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不是一回事。校车是机动车,要上路行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牌照。但校车上了牌照后,还不能立即用于接送学生,还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

  该负责人称,依据规定,在过渡期限内,只要是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都可以作为接送小学生或幼儿的校车,但作为校车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取得校车标牌。(记者郭少峰)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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