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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上厕所相撞致1人骨折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2012年12月03日 13:46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两名小学生课间着急上厕所时发生身体碰撞,致一学生骨折,并花费不菲费用。事发后当事学生家长和学校均称对这次意外事件没责任,受伤学生家长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被告学校其实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校(园)方责任保险,遂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第3人参加诉讼。12月2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令由承担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此事埋单,赔偿受伤学生10万余元。

  跑步如厕,8岁小学生被撞骨折

  8岁的帅帅和7岁的强强都是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的男生。2012年5月28日下午下课休息期间,孩子们飞快地跑着上厕所。帅帅前边跑,强强后边跑,只听“哎呀”一声尖叫,帅帅被撞倒在地,腿部伤势严重且疼痛难忍。校方立即拨打120,帅帅被紧急送往郑州市骨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帅帅的病情为左肱骨外踝骨折,遂进行手术治疗,花去不菲医疗费。经司法鉴定,帅帅左上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无人担责,受伤方状告另一方和学校

  针对赔偿问题,强强的父母认为,两个小学生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在学校发生事故,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家长不承担责任。

  而学校则认为,此事是两个孩子之间的碰撞,老师并不在场,和学校没关系。由于学生家长和校方均辩称自己没责任,受伤学生帅帅的父亲遂将强强、强强父母及学校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责任者赔偿帅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11543.81元。

  办有保险,法院判保险公司埋单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2011年9月22日,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12个月,注册学生324人,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遂依法追加该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第3人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个小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因原告、被告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学没证据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该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学校在第三人保险公司处投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内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帅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3247.5元。

  财力不足,投保不失为应对险情好办法

  针对此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王京洲指出,校方责任险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在校学生防范能力不足,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学校为学生投保不失为应对险情的好办法。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均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大河报 记者韩景玮通讯员李晓理)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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