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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幼儿园收费细则 禁开兴趣班另行收费

2012年12月13日 11:16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参与互动(0)

  我省(黑龙江)出台幼儿园收费细则 规范收费行为 幼儿园禁收赞助费

  “入园难、入园贵”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12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幼儿园,政府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据悉,该《细则》将于本月23日施行,试行一年。

  严禁开“兴趣班”另行收费

  针对一些家长反映幼儿园收费混乱,有伙食费、托管费等,而且标准并不统一。对此,该《细则》将目前纷繁多样的收费规范为四类:即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而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此外,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借读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资料费、教具费以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入门卡等费用。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幼儿园须公示收费标准

  《细则》还提出了幼儿园收费审批的原则、程序、收费标准制定成本列支范围等要求。要求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未公示的不得收费。

  为了落实政策,政府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督检查,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年审,对违反规定的,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对于群众的投诉举报,也要及时处理。 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由价格、财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困难家庭减免部分费用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幼儿园应酌情减免收取保育教育费,但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并分别向省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报送备案。

  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除了要规范幼儿园收费,《细则》还要求加强资源供应,“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目前,幼儿园主要分为公立办学和私立民办两种,该《细则》规定了公办各类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标准和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具体措施,并指出民办幼儿园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有关规定,与幼儿家长协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记者 贾杰)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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