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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原院长获刑20年

2013年10月11日 10:46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2011年,沈阳音乐学院因并校出现风波,身为南校区院长的马某带头“闹事”。两年后,马某作为上诉人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法庭最终判其犯下6宗罪,为这一事件画上句号。

  回顾:

  学院院长不满并校带头闹事

  事隔近两年后,马某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时,是以上诉人的身份走进法庭的,此前他曾是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南校区)院长。与马某同时来到法庭的,还有他的另外10名同事,11人分别被指控犯多项罪。

  判决书显示:2011年6月,沈阳音乐学院拟作出合并沈阳音乐学院南北校区并迁校浑南的决定。马某得知该情况后,召集郭某等人成立了“双维会”,并明确分工,成立“上访组”、“宣传组”等小组,意图阻止沈阳音乐学院并校工作的开展。并召集郭某、王某、王某权等人商议抵制沈阳音乐学院并校决定的预案,制作“严惩沈音腐败分子”等类似内容的条幅,阻止沈阳音乐学院党委新任命领导接管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

  9月1日9时许,在王某权、郭某等人的煽动下,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学院近百名不明真相的教职员工组成人墙,王某按照预定方案,指使院办司机使用车辆将大门封堵。在得知教学楼门玻璃被打碎后,马某捏造辽宁省教育厅工作组打砸抢的事实,召集数百名教职员工返校聚众阻碍辽宁省教育厅工作组开展接收工作,造成极度混乱场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执勤民警出警执行公务,郭某、崔某祥、王某权为阻止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故意起哄滋事,对民警进行推搡、撕扯,致使民警受伤。当得知李某可能是报信人后,马某、郭某授意、煽动多人殴打李某,致其多条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2011年9月4日,马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2个月后被正式逮捕。参与者也分别被公安机关逮捕。

  判决:

  终审裁定维持20年徒刑原判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和平区检察院指控马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伤害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贪污罪,受贿罪等6宗罪。

  一审法院判决,马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其他10名被告也分别被判不等刑期、没收财产、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11人中,包括马某在内7人提出上诉。

  沈阳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马某、郭某、王某、王某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学校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马某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徇私舞弊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贪污罪,受贿罪,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终审裁定驳回马某等人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梅天磬)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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