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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逼富士康实习 专家:如强迫属违法行为

2013年10月11日 18:08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导读】西安大学生被逼在富士康实习,否则没有学位证,富士康承认部分工厂有违规情况。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这几天,富士康又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这次,引起媒体关注的原因是,西安工业大学北方信息工程学院的学生反映,他们学院有上千名在校学生被强制安排进入富士康技集团(烟台)工业园实习,否则不发学位证。

  根据媒体最新报道,富士康承认,富士康山东烟台工厂存在学生实习生加班和上夜班的情况,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富士康表示,已经开始着手解决相关问题。根据被强迫实习的大学生反应,他们学校大一和大二的学生以社会实践的名义安排去富士康实习,从事的实习内容和专业根本没关系。如果不去,就没有社会实践分,而且根本没法毕业。根据学校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仅仅在10天之中,就有4名学生晕倒在生产线上,2位学生被送往医院。根据西安当地媒体报道,学校领导表示,富士康和学校有之前就有自愿实习的合租,给富士康提供一名实习生,都会有一定的代理费。这些代理费在学生实习期结束后,由富士康支付,学校领导强调,这笔钱是用于贴补学生实习费用,没有发给个人。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该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

  强迫学生从事和本专业无关的实践,这不仅违背了社会实践的初衷,而且涉嫌强迫劳动。而媒体报道的代理费,更是透露出这种实习背后的灰色利益链。斩断这种灰色利益链,保证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是当务之急。反观现有的法规,对于学生实习的管理几乎是空白。所以,保障大学生实习的权利,先要从完善法规入手。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将就此评论。

  学校组织学生到工厂去实习,这对于学生来说是一个社会实践的机会。但是像前面说到的,强制组织学生进行和专业无关的实习,这就可能侵犯学生的权益。从现行的法规来看,这种行为是否可能涉及违法?又是否合情合理?

  姜颖:刚才从新闻介绍的富士康的新闻来看,我认为肯定是违法的。就是因为关于大学生的实习问题,我们国家现在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但是实际上教育部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对教育部在2007年以及2010年都对高校,特别是职校的学生特别是实习方面的一些问题出过专门的规定。主要规定就是这么几个内容,第一个是必须要安排与专业和学业相关的学习,如果是专业不对口的,那很显然并不是一个事情。第二要安排高年纪的学生,而不能安排低年纪的学生,比如说像一年级、二年级的学生。再有一个我们在安排学生学习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安排在一些保证学生安全的这样一个岗位,还有一个就是工作时间不能够超过8小时,不能够有损学生的身体健康。对于强迫这个新闻实际上有点涉嫌强迫了,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如果说这个实习确实跟专业对口,也是安排学生在培养的方案和教学的计划当中,这个时候我觉得学生是应该服从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的这样一个安排。但如果学校安排这个实习是与我们现在市的规定直接是违反的,那么从这次的新闻当中就能看出来,实际上它跟专业并不相关,而且在很多的内容上也是有违了我们现在的规定,那么对于这样的实习,学生是有权力拒绝的,如果学校强迫学生做这样一个实习,实际上就是一个违法行为。

  现阶段对于学生来说,他们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有没有主张维权的途径?

  姜颖:这个肯定是有的,因为现在我们看到大学生毕业的就业问题现在是越来越严峻,所以说我们在学校的时间我们利用好各种渠道和机会去锻炼大学生就业方面的能力,这是非常必要的,但现在我们看到的实际上是有损害学生的这样一个权利,如果大学生遇到这样一个权利被损害的情况,那我们说应当还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主张权利或者维权的途径是什么呢?这个主要现在是按照民事的这样一个诉讼的这样一个渠道,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学校领导的说法,富士康和学校之间有过合作,而且富士康还会制服代理费,但是代理费并不是支付给学生,而是给了学校。这就让人有些怀疑这种实习的初衷到底是培养学生还是寻找廉价的劳动力。现在用工荒时有发生,而这种以实习为名,强制学生去企业劳动的事也多次被媒体曝光。那么,这种行为,现有法规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姜颖:我们现有的规定,就是刚才我讲的,教育部关于绩效实习的管理规定,有规定说不能够通过中介来进行安排学生的实习,并且从中收取一定的代理费,对于学校这来讲,我觉得学校作为培养人和教育人的这样一个教育单位,很显然它的职责和职能跟我们现在所说的把学生送去实习,然后收取带来费这样的一种行为是直接与我们的教育,学校的这种职责,这种本职是直接相悖的。那我们从这件事情里面就能看到,它收取的代理费并没有用于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和用于支付给学生其他一些实习的补贴,那这些钱到哪里去呢我们现在也没有看到相关的调查。

  这次的新闻事件也让大家再一次来思考,学生实习,到底是什么身份,比较难界定。现在实践过程中,有很多观点,比方说,有人认为,实习大学生属于法律上的劳动主体,应该受到劳动法保护;不过也有人认为大学生是在校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不受到劳动法保护;还有人认为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是雇佣关系,雇佣单位应对学生负责。所以在这样一种关系界定,定位比较模糊的背景下,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办法来杜绝类似这种强制实习的再次发生?

  姜颖:实际上这就涉及到一个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兼职期间与实习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这样一个法律关系的问题,这个法律关系问题确实我们现在说是有众说纷纭,有不同的观点,而我们在法律上也并没有直接对这样一个关系进行界定。在1995年的时候,当时的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意见,当中有一条规定就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不算作就业,那么以此很多人都认为凡是大学生,不管是实习还是在外面兼职打工的行为,都不把它作为一个劳动的主体来看待。那么劳动法对这部分大学生维权所发挥的作用相对来讲就比较削弱了,我们实际上因为大学生现在作为劳动者,或者叫预备劳动者的这样一个群体,他实际上是我们未来劳动力大军的一个主力,所以我觉得对于我们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也要相应的进行重视和给予保障,现在我们从这个事件当中,学生在实习期间跟实习单位的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那我个人认为现在还不能把它认为是劳动关系,因为这时候学生还并没有毕业,实习我们说还是为了完成它的教学计划当中这样一个教学任务和这样一个教学安排,所以跟实习的期间也是说为了更加熟悉就业,为了更加熟悉社会,包括锻炼和提高他的专业能力,所以我们说还不能够把它认定为是劳动关系,应当把它算作是一个民事关系。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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