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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遏制动画暴力还在司法之外

2013年12月19日 13:0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动画制作公司确有义务对照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法规,主动为暴力内容设定边界。对情节中合理的暴力画面,也应当通过提示风险、警示模仿等,来最大限度地消除可能引发伤害的模仿。

  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情节,江苏两个孩子被同伴绑在树上点火烧成重伤。这一悲剧发生后,被严重烧伤的孩子将点火同伴及动画片制作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其中第二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判承担原告损失的15%。

  这个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并不是因为父母对孩子监护不力所引发的侵权之讼,而是动画制作公司罕见地被告上了法庭,且被法院认定应对孩子模仿动画片情节导致侵害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一审裁判结果最终得到确认,必将对整个文化传播产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当然,从概率上讲,发生在江苏的这起烧伤案件只是个案。有人担心,从此动画、影视制作公司乃至多数文学、新闻出版商都将陷入讼累,难有宁日。在理论上,一个人走路不小心摔了一跤,也能找家文化类公司来当被告。比如,他可以声称是在模仿动作电影中的某个潇洒的跳跃而摔伤了。

  但这种对“诉讼爆炸”的担忧又大可不必。因为要状告文化产品制作方,“关联性”的证明难度很大。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首先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要证明事发时当事人正在模仿某部作品中的情节,原告能够提供的证据其实不多:一要证明行为人看过这个动画;二要证明动画情节与真实发生的行为有相似性;三还得证明当事人确实是在模拟这部动画的某个情节,而不是在模仿另一部动画或另一本小说的另一个情节。文化产品中的暴力情节何其之多,相似的暴力情节也何其之多,准确认定模仿对象着实不易。

  尽管司法救济不易,尽管江苏这一个案未必会引发同类案件的井喷,但强调文化产品、尤其是以未成年人为销售对象的文化产品,应当履行相关社会责任却是媒体与司法应共同倡导与促进的。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各国均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中国也不例外。动画制作公司确有义务对照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法规,主动为暴力内容设定边界。对情节中合理的暴力画面,也应当通过提示风险、警示模仿等,来最大限度地消除可能引发伤害的模仿。毕竟,司法并不能直接遏制动画暴力,到了要通过司法来救济的地步,已然是最后的救济方式。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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