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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道破裂男孩在操场烫伤脚 学校赔偿2.5万

2014年01月03日 14:16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8岁男孩在学校操场的沙坑里玩耍,谁知地下供热管道突然破裂,热气冲出地面后将其左脚烫伤,鉴定为伤残十级。日前,胶州法院作出判决,热电公司赔偿5万余元、学校赔偿2.5万余元。

  小卞在胶州市营海街道一个外企子弟学校上小学,2012年11月22日13时35分,刚满8岁的小卞在学校操场跳远用的沙坑内玩耍,埋在地下的供热管道突然破裂,热蒸气冲出地面,将小卞的左脚烫伤。学校老师将小卞送到胶州市中心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小卞左脚深二度烫伤,面积为3%。在医院治疗了60天,热电公司全额垫付了1.1万余元医疗费。后经司法鉴定,小卞的左脚为伤残十级。

  据了解,事故管道是2002年热电公司铺设的,用来给学校供暖。小卞的父亲将热电公司和学校起诉至胶州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8万余元。胶州法院受理了此案,两次进行了审理。热电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事故是在学校内发生的,该区域内供热设施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所以热电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学校在庭审中辩称:学校是13点30分打预备铃,13点40分上课,这段时间学生应该在教室准备上课,但小卞还是跑到教室外玩耍,所以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而且管道的购买安装和调试运行都不是学校负责。

  法院认为,供热管道突然破裂,蒸气冲出地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热电公司在施工时把供热蒸气管道安装于学校操场内跳远用的沙坑底下,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相关供热管理规定,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和用热单位,在设置跳远用的沙坑时应当避让供热管道,还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打预备铃后应当组织学生到教室准备上课,而不是在沙坑内玩耍,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日前,胶州法院作出判决,热电公司赔偿小卞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学校赔偿小卞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记者 曹思扬 通讯员 秦红宇)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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