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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各类高中设校内资助金 将重点帮扶7类学生

2014年05月05日 15:35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从本月起,《合肥市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施。今后教育系统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幼儿园都要设立校内资助资金,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校内资助金高中全覆盖

  “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包括学费、杂费和住宿费等)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新资助办法明确,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校内资助资金,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提取比例分别为:中等职业学校不低于5%,普通高级中学不低于3%,幼儿园不低于3%。

  根据规定,学校应当设立“校内资助”辅助账,详细登记收支情况。

  主要资助7类困难学生

  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已享受国家资助但交纳学费仍有困难的贫困生减免学费;资助没有享受国家资助的较贫困学生;残疾、孤儿学生免学费、免书本费或者发放生活补助;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生发放补助;寄宿制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用品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发放奖学金。

  各个学校应分别制定减、免、奖、助等反映本校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校内资助实施方案,其中包含学费减免、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各项校内资助资金的管理制度。

  不得以活动经费抵资助

  “实施校内资助,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新办法指出,所有属于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都必须由学校资助部门启动或者初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履行审批发放手续。

  学校应当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校内资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差旅费、伙食费、文体活动及其用品购置费、旅游等活动经费抵作校内资助,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冲抵校内资助资金支出。(卞逸涵 本报星级记者 魏永)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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