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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严查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公布监督电话

2014年06月20日 14:3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19日,记者从菏泽市教育局获悉,菏泽市教育局下发《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对在职教师在校外从事有偿补课的,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解聘处分,并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的,学校及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3部监督电话

  接受市民举报

  据《通知》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联合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以任何形式租赁校外房屋或在家进行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到社会培训机构有偿兼课或辅导;严禁在职教师采取课堂内容课外补、向学生推销购买教辅材料等方式进行补课;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严禁社会培训机构在媒体上刊登聘用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宣传广告。

  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做出不从事有偿补课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学校要将《教师公开承诺书》张贴到学校《校务公开栏》,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据悉,市教育局将把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纳入教育专项督导,作为对学校规范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公布0530-5318997、5331986、5333184三部监督电话,接受市民监督。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相关学校将受牵连

  凡在职教师在校外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和记过处分,本年度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取消其3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和晋职晋升资格,具有荣誉称号的,协调有关部门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经济待遇;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解聘处分,并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的,学校及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并撤销近3年内授予学校和校长有关师德建设方面的荣誉称号,校长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一学年内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查处3起及以上不同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校长要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对本校教师有偿补课放任自流,甚至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校长等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凡社会培训机构聘用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经查实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协调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李德领)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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