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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近一个月连发三起幼儿园内幼童受伤事件

2014年07月11日 15:20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6月28日、7月8日、7月9日,本报连续刊发了《两岁女儿上幼儿园 六天连受两次伤》、《女儿上幼儿园受伤 眉间留下5厘米疤》、《老师扔鞋砸伤女儿眼》三篇报道,连日来发生的一系列幼童在幼儿园受伤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其中,《女儿上幼儿园受伤 眉间留下5厘米疤》一文中涉及的还是没有任何证照的黑幼儿园,社会反响恶劣。针对市民疑问,哈市各区教育局及律师均表示,幼儿园有幼儿看管责任,幼儿受伤可予以追责。同时,黑幼儿园对幼儿受伤承担的责任,不光需要面对家长索赔的各项医疗费用,还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事件回放

  事件

  1

  6月26日,哈市市民何先生反映,他两岁的女儿在香坊区珠江路一幼儿园6天内两次受伤,目前他已报警,而该园承认孩子在园内受伤。

  事件

  2

  6月7日,哈市陈先生的4岁女儿陈燕(化名)在道里区太平镇金翼宝贝双语幼儿园受伤,现在额头眉间留下5厘米长的伤疤,幼儿园却一直拖欠医药费。女儿入园半年多,如今出事了他才知道这家幼儿园没有营业执照。目前,该幼儿园承认孩子受伤幼儿园有责任。道里区教育局表示,此系黑幼儿园,已下达改正通知书,若未按期补办,教育部门将在改正通知书到期后对此幼儿园下达停办通知书,并要求其疏散园内孩子。

  事件

  3

  7月4日,就读于哈市红旗大街巨人教育幼儿园的6岁半女孩童童(化名)被老师碰伤。目前,孙女士和幼儿园方面正进一步协商解决此事。

  教育部门:如不能举证无过错 园方应依法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三起案例,哈市各区教育局均表示,不满10岁的孩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遇人身损害的,如该园不能举证无过错,将依法承担责任。同时,针对黑幼儿园,幼儿园方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接受教育部门监管承担其他行政责任。针对幼儿受伤事件,家长如与幼儿园在赔偿上达不到一致,可直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无照经营负责人或被行拘

  黑龙江赵明律师事务所赵明律师认为,家长把孩子交给幼儿园,幼儿园不光需要对其管理、教育,更有保护的职责。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园方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监护人的转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行为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幼儿园期间,无论是上课就读、课间休息,还是吃饭、午睡,其监护责任都由幼儿园承担,幼儿园完全有义务对孩子们的各个具体行为予以监护。如果孩子是在上课期间受伤,老师属于严重失职,家长可以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交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针对黑幼儿园,幼儿园方不仅要针对孩子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接受教育部门监管承担行政责任,因无照经营可对其予以取缔、罚款等处理,如果情节严重,负责人还将面临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本报记者 何兴丽)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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