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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鼓励非公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

2015年05月13日 15:19 来源:甘肃日报  参与互动()

  为深入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2013年11月5日印发《关于做好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就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

  -对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持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报到证,已签约到非公企业就业的我省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

  -非公企业对其招用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我省生源高校毕业生,开展了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92号)规定享受补贴政策。具体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搭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平台,支持规模以上非公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我省生源高校毕业生,每年对当年度一次性吸纳20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办理了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或10名硕士研究生以上,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申请每人每月500元的经费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对安置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持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报到证,已签约到非公企业就业的我省生源残疾高校毕业生的非公企业可适当提高经费补助标准。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非公企业,各级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非公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大力实施“开发公益性岗位计划”,优先解决特困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对零就业家庭大学生实行托底安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和见习大学生到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见习基地留用工作。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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