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12万贷款利息外收费过万 工行某支行"以贷收费"(2)

2012年04月01日 07:4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就在今年2月初,银监会召集各地方银监局和商业银行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其中要求严格“七不准”禁止性规定,其中一项正是“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相关条款规定: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当记者以客户身份向上述工行伊煤路支行的客户经理质疑收取“融资顾问费”“个人贷款服务费”等费用的合规性时,该客户经理解释道,“我们在2月9日以后就取消了这种收费。现在对首套房个人贷款利率基本采取上浮10%,也要根据客户不同的资质情况而定。至于之前收取的费用不可能再退还。”

  然而,一位关注银行业收费的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为了赚取中间业务收入,这种‘利转费’的现象很普遍,也就是说,贷款利率如果想获得一定的优惠就必须缴纳其他各种费用,但是强制性要求客户缴纳与贷款捆绑的手续费或购买理财产品等,不合规也不合法,银行应该予以退回,如有不退还的情况,消费者有权向监管部门投诉解决。”

  也有银行业人士指出,“银行是直客式销售,只有通过中介贷款才会产生中间的这笔费用,一般收取贷款金额的1%至3%,如果直接到银行贷款只需要缴纳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应该一律不收。”

  界定模糊 消费者维权面困境

  事实上,“去年由于信贷资源紧缺,部分银行出现了对客户的存贷款设置不合理附加条件、增加不合理服务收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加剧的情况。”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郑之杰此前曾称。

  近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广泛征求意见,但在这份《办法》的初稿中并未明确划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哪些收费属于不合理,这无疑给消费者界定银行不合理收费带来了困扰,尤其是在个人贷款业务上。

  业内分析人士称,由于监管部门对于“融资顾问费”是否属于禁止范畴并未公开表态或者未做详细规定,因此银行才会做出不予退回费用的强硬姿态。

  根据银监会年初的要求,各家银行须在系统内展开对违规收费项目的自查,且在3月底前出具自查报告。

  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对于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市伊煤路支行此前借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而收取融资顾问费、个人贷款服务费等行为,鄂尔多斯市银监局已表态称“属于违规行为”。

  记者还从鄂尔多斯市银监局获悉,银监局方面已在参与协调银行和客户之前关于违规收费退款的事宜,但由于当地银行涉及违规收费的金额巨大,因此还需一段时间予以解决。

  记者也就此事发函至银监会,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给记者的回复函中表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若银行为客户提供了实质性服务,则可以收取相应费用。若客户并没有享受到实质性服务,或者银行借发放贷款之机,强迫客户接受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则属于违规行为。如无法对应实质性服务,个人融资服务顾问费、个人贷款服务费均不合规,银行不可以向客户收取。”

  此外,银监会表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月底前在总部网站和营业场所公示“七不准”规定,对于3月1日之后再出现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监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一律追究所在单位的高管责任。记者 蔡颖

【编辑:曹文萱】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