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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伤残不在理赔《比例表》之列 法院呼吁修改

2013年05月20日 10:5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大幅修订《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据了解,像器官摘除、皮肤烧伤等伤残情况均不在该《比例表》理赔之列,导致受害者伤残理赔困难。朝阳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70%的案件均因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而被判驳回。

  人身意外伤残险是分散社会风险的一种途径,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在于,当被投保人遭遇不幸导致伤残时,可以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减少意外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执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是目前国内各家寿险公司残疾给付的通用标准。它对规范人身险残疾给付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比例表》制定的初衷原本是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的核定、约束保险公司给付行为。可是,近年来,大部分保险公司忽视自己应担当的社会责任,这已经异化为保险公司减少风险、增加盈利,拒绝赔偿、约束消费者权利的手段。

  相对于现代职业风险及活动以外危险的增加,《比例表》十余年未作修订,内容明显滞后。如器官摘除、皮肤烧伤等常见伤残情形在《比例表》中均没有体现。在《比例表》制定时,国内刚恢复人身险时间不长;产、寿险分业经营不久;理论上保险医学、伤残鉴定与给付的专业研究不足;寿险实务中可供参考的基本数据总结、积累不够。这些原因均决定了该标准一出台就存在过于简单的问题。再加上,保险公司对其理解适用并不准确,各保险公司赔偿标准并不统一等因素,滋生伤残者维权难现象。

  如今,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利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最大人身保障的意识亦日益提高。因此,近年伤残保险给付案诉之“公堂”屡见不鲜。而保险公司经常将被保险人的人身残疾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写进保险合同。除非被保险人“运气好”,保险公司愿意“救助性通融赔付”,诸多被保险人都是以败诉而告终,伤残者维权难上加难。

  其实,诸多《比例表》之外的残疾情形甚至比某些《比例表》范围内还要更加严重,对被保险人今后生活的影响程度还要更深。仅仅以签订了合同,不在《比例表》内而“合法地”拒绝赔偿,对于被保险人并不公平,更让保单成为空头支票,这也有违保险制度的初衷。不够完善的行业标准已经给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长此以往,将会成为保险业良性发展的障碍,人们必将选择“用脚投票”,这对各保险公司本身也将成为消极因素。有必要尽快制定新的《比例表》,使之与现实生活中的诸多人身损害情况对接,让意外伤残险理赔别再靠运气。

  此外,在新的《比例表》出台之前,各保险公司在签订相关保险合同时,应当就责任免除范围对保险人进行更为明确的告知和释明。比如,对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残疾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的,应按照与《比例表》伤残程度最相近的一项进行理赔。对于已经将免责条款写进合同,并已作出足够明示的案件,也应当多做双方工作,尤其是向保险公司阐明其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争取达成双方都接受的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实现伤残人士利益。舒 锐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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