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保险法司法解释:险企不得滥用"未如实告知"拒赔

2013年06月09日 10:29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司法解释共21条,重点针对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对投保双方权责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但究竟要告知些什么,没有明确,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不知道该告知到什么程度,常有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此次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细化,投保人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范围。“也就是,保险公司问了,客户答了,就算如实告知。要是没问,客户就没有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中英人寿湖北分公司负责人说。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应用明显标志进行提示。针对保险公司代签名现象,司法解释指出,除投保人追认外,代签合同均将被认为无效。

  湖北保监局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该局处理的信访投诉,保险合同纠纷一直占比较大。如发生合同纠纷,投保双方可通过湖北省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办公电话027-88938187)协调解决。林建伟

【编辑:安利敏】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