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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承诺2000元存24年收益22万 到期仅兑现8400元

2013年10月08日 20:20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0)

  

  央广网北京10月8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商家都标榜诚信、承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却没有真正把“诚信”和“客户”真正放在心上。

  今天这位心凉了的客户是湖北一名储户。24年前,他在中国建设银行丹江口市支行迎宾路分理处存了2000元保值储蓄,银行承诺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但到期后被告知存单已经失效。

  湖北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最近遇上件闹心的事,他们到银行去取一笔保值储蓄,满以为能连本带利拿到22万元,没想到银行却说只能给他们8400元。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1989年,也就是24年前,盛忠奎夫妇在建设银行丹江口市支行迎宾路分理处存了2000块钱,一共办理了两张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一共22万元。上个月,这两张存单结算本息的日子到了,当盛忠奎到银行亮出两张存单时,银行的人告诉他,这两张存单早就已经不起效了。盛忠奎告诉经济之声记者刘楠,建行的人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他的存款本息只能兑现8400元,而不是22万元。

  盛忠奎:他们说是人民银行下的通知,还有湖北省建设银行的通知,就这两个通知。通知的全部也都看过了,我说人家这个是内部文件,它管不到我们储户,只能管制你们内部的管理,跟我们毫无关系,他说那不行,我们是依照这个来的,他说要按照现在给你算的利率的算法,一个存单是4200多块钱。

  盛忠奎说,存这两千元的时候,自己还是个年轻人,这个钱当时都可以买一个小商铺了,没想到银行会不认账:

  盛忠奎:当时我2000块钱在我们那个地方可以买一个小商铺,虽然不大,十几个平方,但是现在的话一个小平方能卖30多万,就为这个事我跟老伴还吵了一架,我当时说买商铺,她说还是银行靠的住,到时候我们老了、退休了,拿着这个钱还起点作用。1989年的时候,我还不到40岁,现在24年以后,我已经退休了,退休了我盼着到这个时候领钱呢,想着拿到这个钱要做很多事情。现在我心里凉冰冰的,这么大一个国家银行,当时说的多好听。

  据报道,当地像盛忠奎这样的储户有70多人。另一位住户王新民说,自己当时只存了一百块钱,不过存单上白纸黑字写清楚了,他现在应该能拿到一万块:

  王新民:那个时候是1989年,我们也没什么钱,就存了一百块钱。我这一百块钱存单上写的清清楚楚的,到今年给付一万块钱,存单上都写了,保证给一万块钱。

  王新民认为,在这24年期间,银行并没有通知说国家有政策,银行的承诺作废了,作为储户,他连最起码的知情权都没有。

记者:是从1989年10月份开始不让他们这么做了是吧?

  王新民:对。

  记者:那您是什么时候存的钱吗?

  王新民:9月20号存的。我们认为这里面有两个漏洞,一个漏洞就是人民银行的文件没有讲,9月份办的存单不算数。第二个,当时办这个事的行长没有采取措施,人民银行说不给办了,以前办了怎么处理,他们没有意见,所以一直拖到现在。丹江这个地方不是很大,银行应该能联系到储户的。但是他们一直没有通知过我们。我们存款的银行离我们家也就一百米左右,银行的人都认识我们,但是从来没有通知过我们。

  目前,这70多位储户准备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建设银行丹江口支行魏主任说,真要打官司的话,银行没有没打不赢的:

  魏主任:这东西打官司也不是不可能,也不排除打官司。打官司没有悬念,谁跟银行官司都打输了,这是没有先例的。不是法院不维护客户利益,但是客户如果提出超出他们应得利益的诉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律师李光昱:这官司我认为应该还是有一定比较大的赢的把握的。我们把这个事情做一个分析。首先,如果银行当时承诺了你,到期兑付你22万元,但是现在没有兑付,那么显然银行是一个违约的行为。对于这个违约行为,就会有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到底是储户和银行共同承担责任?还是银行单方面承担责任?银行现在提出的原因,是人民银行有规定,湖北分行有个规定,所以我这个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所以跟我没关系,我只能按照规定走,不承担责任。这个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如果这个合同需要进行变更,至少它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什么叫无效的合同?第一种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就意味着如果你违反了法律法规了,大家注意这里面说的是法律法规,并不包括像人民银行之类的这种部门的一种规章,在这个时候可以判定为这个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即便是这个合同无效,大家在根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这个合同是无效的话,那就意味着银行和储户到底谁应该承担多说的责任,在这里面法院会根据一个公平的原则做一种划分。第二种说这个合同不是无效的,而是显失公平的,显然不太公平的合同,比如说一般的利率,存款利率是3%,但是你约定一个50%,那你这就是显失公平,至于显失公平公平到多大程度,这是由法院来根据一个公平原则做出一个判断,分析我们这个案件一个湖北省的人民银行的一个通知,显然既不是法律法规,更不是人民银行或者是银监会的一个部门的规章,所以说根据这个规章这个通知来做出合同无效的判断,显然是不成立的,换句话说这个合同除非它违反人民银行相关的规定,否则它一定是有效的,即便是人民银行有一定的规定,那么也未必就是无效的,因为毕竟不是直接的法律和法规。那么在有效的合同情况之下,是否一定就会付这么多钱?这个取决于这样的利率是否显然失去公平,换句话说这要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比如说像他刚才提的很多重要的,比如两千元当时买一个商铺,那么到今天可能值多少钱,如果当时买点房子那今天显然我估计不止22万,所以在这里面法院就要根据一个公平的原则,那么在这里面刚才银行的行长说银行没有打不赢的官司,的确在面对储户面前银行又有钱请得起好的律师,同时又站着说以往我们的银行都是国有的,金融秩序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维持的持续,所以法院在判决中一般都是倾向于银行,但是我认为其实真正的一个公平判决是更偏向于事件的真实以及更偏向于弱者与银行和储户相对来讲,银行是专业机构,那么他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规定是你制定出来的,你又拥有一切的专业人员,对于出乎来讲它只是被动的去接受你这个,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案件之中不光说,不是说银行明显赢,即便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去重新判断这样一个东西来讲,我认为也应该尽可能多的偏向储户,因为银行在这里面是专业机构,银行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而且在这个案子里,其实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说它有有一个变更,但这个变更它并没有通知储户,让储户一直认为我22年之后就应当的,那个时候再取出来。

  李光昱: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说,银行在接到通知的时候,明知这个合同可能无效,但仍然继续履行,某种意义上来讲,意味着银行默认合同有效。以前的银行是纯国有的银行,可能性质不一样,但是现在的银行都是上市的股份化银行,作为一个商业化银行,作为一个独体主体,你的这样一种默认的行为,某种意义来讲,应该视为银行接受了这个合同。其实无论是银行也好,还是个人也好,哪怕是一个小摊贩也好,在法律面前应该是平等的主体,适用法律原则不应该有任何的不平等的地方。

  就现在已掌握的,仅有的材料,储户拿着24年前白纸黑字到法庭上之后,能不能为自己夺回来一些权益的收回?

  李光昱:我认为如果法院是真正依据公平的原则,依据一个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来判的话,应该是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的。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地方法院是否会受到地方银行各种各样的影响等等,这种情况也是有。但是,我希望我们的法院能够秉承一个公平的原则,秉承一个支持弱者的原则,这也是立法的一个最基本的精神,判决相关的当事人来诉,以使督促银行未来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使它更多尽到自己的义务。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在1988、1989年时,我国通胀率很高,为了稳定储户,银行出台一些政策进行高息揽储。但是,央行后来叫停了银行的这些行为。由于中国的利率没有市场化,银行的存款利率是受到央行的管制的。所以说,银行答应储户的收益,按照国家政策,并不成立。

  李光昱:银行的利率确实是由国家管制的,但这不意味着在利率之外,银行不应该承担更多其他的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王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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