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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2013年12月17日 07:43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银监会16日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落实国务院此前提出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租赁公司的要求。《办法》中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并取消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要达到50%以上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门槛拟降低。

    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出租人(资产所有者)根据承租人(使用者)对设备类型和供应商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飞机、游轮、工程机械设备等是金融租赁公司经常涉足的领域。

    根据昨日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将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

    不过,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办法》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办法》中还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

    银行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20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超过8000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约40%。 (记者沈玮青)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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