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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230余万元 一香港人获刑13年罚金30万

2013年12月20日 16:3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梁作升) 香港人以高额回报、赠送黄金等为诱饵在日照集资诈骗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30万余元,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香港人王宏(化名)等人在山东、内蒙古、深圳等地,利用“华尔街新能源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虚构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回报、赠送黄金等为诱饵,通过集中讲课、播放光碟等宣传方式,诱使金某、邢某某等多人投资,先后诈骗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30万余元。2012年2月28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2013年1月7日,王宏通过日照市看守所转交法律援助申请书,向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2012年12月17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王宏犯集资诈骗罪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11日和2013年9月14日,东港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该案,开庭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集资诈骗数额,辩护人认为,对邢某某的60.5万元,因被告人王宏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借邢某某现金60.5万元,期限2个月,借款利息6万元,借款人王宏),系民间借贷,应从集资诈骗额中扣除。同时,援助律师还以被告人王宏自愿认罪,已部分退还被害人集资款、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等方面为其辩护。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宏的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前已返还的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和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2013年10月16日,东港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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