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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保险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发挥

2014年01月06日 09:52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在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稳”字作为名副其实的关键词之一被频频提及。会议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保险业在防灾减损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我国灾害频发、民众财富日益增长的现状,业内外人士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声越发强烈。令人欣慰的是,去年底,巨灾保险开始在深圳先行先试。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有了巨灾保险制度的护航,保险业将大有可为。

  灾害频发理赔抗灾惠民生

  2013年以来,我国各地发生多起重大灾害事故,给经济生产、民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和巨大损失,保险业则积极参与防灾抗灾工作,充分发挥了社会稳定器作用。

  2013年4月20日,四川雅安发生地震。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第一时间就保险业抗震救灾工作作出部署,保监会迅速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三级响应程序,下发《关于保险业做好应对四川雅安地震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按照保监会要求,保险业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和保险理赔各项工作。各保险公司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领导工作小组,24小时值守;理赔和客服部门全员上岗,通过设立救助和紧急报案点、开通客服热线24小时应答以及微博受理等形式,保证群众报案通畅;迅速筛查保单信息,发出慰问告知短信4.7万条。其中,太平保险、新华人寿实行无保单理赔,中国平安推出20项服务应急举措,中国人保启用航拍无人机查勘。保险公司还开启快捷预付赔款通道,英大泰和预付四川省电力公司1000万元赔款,太平洋保险两小时内将预付赔款送到客户手中。截至4月21日零时,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95件,已经赔付1002万元。

  2013年入夏以后,极端天气对各地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灾减灾工作,保监会下发《关于做好东北洪灾保险理赔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做好当前高温干旱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通知》,指导保险业做好抗灾减灾工作。

  据统计,截至去年9月27日17时,东北洪涝灾害保险农作物受灾面积7299.69万亩,农业保险已接到报案估损金额31.21亿元,受灾农户258万户次。南方旱灾保险农作物受灾面积2576.4万亩,农业保险已接到报案估损金额19.60亿元,受灾农户796万户次。

  风险过大巨灾保险待建立

  虽然保险对于我国防灾减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却直言:“目前的巨灾风险是国内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无力全部承担的。1998年因洪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大约在2000亿元,而我国保险业到2012年底的资产总额也不过6万多亿元,根本无法经受类似的巨灾冲击。”

  瑞士再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对地震、台风和洪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险比例低于5%,其余部分不得不由个人和企业承担,最终则由国家兜底,由此导致的突发性财政拮据影响了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王国军认为,巨灾保险利用市场机制取代政府行为,可以让政府在大灾之后能把主要精力用在救人、建筑质量追责和规划重建上,微观经济补偿用市场手段特别是保险补偿来解决,避免政府为小事繁忙而大事缺位。

  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国家综合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朱进元进一步指出,一方面,在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推广以及巨灾保险管理基金建立的过程中,都应当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巨灾保险,尽可能地扩大覆盖面。

  同时,还要建立一个包括巨灾风险管理基金在内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将巨灾损失进行合理分摊。鉴于巨灾保险制度涉及众多专业领域和部门,在这个制度的建立过程中,离不开气象、地震、财税等部门的全程参与和通力合作。

  农险蓬勃发展为巨灾保险制度启动奠定基础

  2013年,中国保监会批复深圳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

  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率先建立。

  庹国柱认为,首先,农险的蓬勃发展为农村巨灾保险制度的启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础。2012年全国保费种植业面积的保险覆盖面接近60%,保险费收入240.6亿元,不少省、市、自治区已经将部分或全部的地震、台风、洪水、干旱等灾害纳入保险责任中来。其次,对于农村居民来讲,包括农房、农业机械、渔船和其他家庭财产的保险保障已经启动,因而在逐步将家庭财产纳入巨灾保险制度方面相对容易。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或许也正有此意。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然而,庹国柱坦言:“《农业保险条例》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建立这种机制、选择什么方式和途径、建立几级风险分散机制以及制度建立后如何操作和运转等。”

  “大灾风险管理制度,一般都是从两个维度来安排,一个是大灾风险分散手段或融资方式;另一个是风险分散或融资层级和规模。”庹国柱表示,从方式上,分散农险的大灾风险可以通过购买再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发行专项债券、借款以及风险证券化等手段达成;从层级上,农险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可以是单一或者多层级安排的制度。

  庹国柱表示,省一级政府要担当本省大灾风险管理制度的组织责任,同时要适当承担省内政策性农险经营的大灾风险责任,从分散风险的手段和层级两个方面作出选择和安排。此外,在财政支持下,中央一级可以设立大灾风险准备基金,并担当再保险人的角色。刘小微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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